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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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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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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1-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1-047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8月22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8月15日以专人通知或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5人(含独立董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周静波、宋金球、赫国胜、杨德勇、李书锋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静波先生主持,经会议讨论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同票5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中期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研究决定,2011年上半年利润不作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赞同票5 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国恒铁路 公告编号:2011-048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8月22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8月15日以专人通知或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会监事3人,实到会监事2人(监事张亚光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监事王晴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王晴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讨论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中期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不分配不转增)。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国恒铁路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11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不存在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

      独立董事签字: 赫国胜 杨德勇 李书锋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公司2011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国恒铁路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基于每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11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2010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75,000,000.00 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两年;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申请人民币贰亿元(¥200,000,000.00 元)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保证金50%,银行承兑汇票敞口50%),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决算期为壹年,保证担保期间为决算期内最后一笔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截至2011年6月30日,本公司为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柒仟伍佰万元整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已履行完毕,公司担保责任解除;为子公司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向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江支行申请人民币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保证金50%,银行承兑汇票敞口50%)担保仍在履行中。公司为广东国恒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元)。

      2、2011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向九江银行宜春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壹年。

      2011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鉴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供方)与江西恩正矿业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00万元的钢材购销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先由需方支付5000万元预付货款,如供方未在约定1个月期限内发货,则供方应无条件退还5000万元预收货款。董事会审议通过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钢材购销框架协议约定履行返还5000万元预收账款的义务,则由本公司就上述5000万元预收账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2011年6月30日,公司为江西国恒铁路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80,000,000.00元)。

      我们认为公司上述阶段性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 号)的有关规定,经过必要授权,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证监发(2003)56 号文规定的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赫国胜 杨德勇 李书锋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