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11-33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出席情况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长盈精密”)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08月24日(星期三)上午10:00在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奇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3人,代表公司股份112,802,16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5.58%。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 2011年08月0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12,802,16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2011年08月0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赞成股份112,802,16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赞成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表决权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指派潘渝嘉律师和刘晓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08月24日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或“金杜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金杜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11年8月9日刊登于巨潮咨询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公司2011年8月9日刊登于巨潮咨询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会议决议的公告》;
4.公司2011年8月9日刊登于巨潮咨询网的《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一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等会议文件。
金杜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2011年8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8月9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将于2011年8月2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杜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于2011年8月24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富桥工业三区二栋二楼公司大会议室。
金杜认为,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2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12,802,1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5.58%;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12人列席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金杜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方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金杜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金杜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统计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金杜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除上述第二项议案以外,其他议案需以普通决议通过。经审议表决,第一项议案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二项议案取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
潘渝嘉
___________
刘晓光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
王 玲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