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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1-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董事长韩铁林先生委托公司董事向宏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1.5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1.6 公司负责人韩铁林、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树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曾勇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股票简称中储股份
    股票代码600787
    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秘书
    姓名薛斌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6区18号楼
    电话010-83673502
    传真010-83673191
    电子信箱xuebin@zcgf.com.cn

    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10,554,191,691.379,476,681,888.1311.3701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4,163,974,854.424,094,854,080.681.688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4.95654.87421.6880
     报告期(1-6月)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利润242,910,563.49204,925,108.7318.5363
    利润总额246,958,555.27169,367,952.3345.811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7,869,698.81121,940,971.8145.865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73,468,501.62145,655,067.3719.0954
    基本每股收益(元)0.21170.145245.86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0.20650.173419.0954
    稀释每股收益(元)0.21170.145245.865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29572.9982增加1.2976个百分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9,057,117.37-127,426,049.22不适用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2608-0.1517不适用

    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342,771.36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849,667.21
    债务重组损益93,897.29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609,560.0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069,655.92
    所得税影响额-1,414,387.95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149,966.64
    合计4,401,197.19

    §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3.2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60,364户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总数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国有法人44.75375,923,220375,923,220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4.4437,274,472 未知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3.6430,557,394 未知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1.4312,000,000 未知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1.3110,978,644 冻结10,978,64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1.1910,000,000 未知
    中银国际-中行-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其他1.068,924,483 未知
    中信证券-建行-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他1.058,786,400 未知
    中国建设银行-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0.484,056,581 未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0.443,676,600 未知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数量股份种类及数量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7,274,472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农业银行-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30,557,394人民币普通股
    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978,644人民币普通股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银国际-中行-法国爱德蒙得洛希尔银行8,924,483人民币普通股
    中信证券-建行-中信证券股债双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8,786,4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建设银行-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056,581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3,676,600人民币普通股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3,59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姓名职务年初持股数本期增持股份数量本期减持股份数量期末持股数变动原因
    谢景富董事、副总经理13,500 3,30010,200二级市场买卖

    §5董事会报告

    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分行业或分产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率

    (%)

    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利润率比上年同期增减(%)
    分行业
    物流业务1,272,901,215.88944,949,866.4422.715.1412.85增加1.56个百分点
    贸易业务9,848,219,662.029,607,360,335.022.4228.6229.50减少0.65个百分点

    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地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
    天津4,507,518,518.8346.43
    上海159,274,878.79-28.79
    江苏3,437,400,304.4254.32
    山东400,759,018.0121.75
    北京261,573,711.08-17.68
    辽宁212,750,521.87-30.81
    陕西394,566,299.44-31.12
    河南1,045,746,909.4435.93
    湖北356,972,309.9712.79
    湖南341,817,102.76-7.64
    四川134,131,920.9935.77
    河北144,486,798.44-12.37
    广东163,503,170.94-49.02
    减:公司各地区内部抵销-412,762,974.78 
    合计11,147,738,490.2026.79

    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

    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6.1 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承诺项目是否变更项目拟投入金额实际投入金额是否符合计划进度预计收益产生收益情况
    无锡物流中心二期项目19,017.1417,589.743,483.24820
    天津南仓分公司业务综合楼项目7,2006,846.09972.92尚未产生
    天津物流中心配送中心项目0    
    咸阳东风路装饰建材市场项目4,798.074,798.07711.17137
    廊坊物流业务办公用房项目2,862.192,862.19463.93130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30,00030,000  
    合计/63,877.4062,096.09/ /
    未达到计划进度和预计收益的说明(分具体项目)咸阳东风路装饰建材市场项目:产能未完全释放

    廊坊物流业务办公用房项目:产能未完全释放

    变更原因及变更程序说明(分具体项目)无锡物流中心二期项目:资金结余

    天津物流中心配送中心项目:市场环境变化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5.6.2 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变更投资项目资金总额17,425.86
    变更后的项目对应的原承诺项目变更项目拟投入金额实际投入金额是否符合计划进度变更项目的预计收益产生收益情况
    补充流动资金无锡物流中心二期项目12,425.8612,425.86  
    补充流动资金天津物流中心配送中心项目5,0005,000  
    合计/17,425.8617,425.86/ /

    5.7 非募集资金项目情况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进度项目收益情况
    上海临港物流园区奉贤分区物流基地项目39,589开工 
    南京滨江物流中心26,382码头施工 
    南阳寨分公司建设106库房762.18前期准备 
    合计66,733.18//

    5.8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

    5.9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11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重要事项

    6.1 收购资产

    √适用 □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交易对方或最终控制方被收购资产购买日收购价格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为公司贡献的净利润自本年初至本期末为公司贡献的净利润(适用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定价原则)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
    天津万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181号(甲)二层房产2011年3月17日9,806,000.00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陈维、宁波金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储物流有限公司100%股权2011年1月1日17,500,000.006,266,048.296,266,048.29是 评估价格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广州中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89%股权2011年1月1日5,483,023.00347,120.47347,120.47是 评估价格

    6.2 出售资产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交易对方被出售资产出售日出售价格本年初起至出售日该出售资产为公司贡献的净利润出售产生的损益是否为关联交易(如是,说明定价原则)所涉及的资产产权是否已全部过户所涉及的债权债务是否已全部转移
    天津万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万兆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92%股权2011年3月3日6,833,925 -2,374,556.25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青岛中储物流有限公司35%股权2011年2月23日30,800,000 592,381.03

    6.3 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2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0.3

    6.4 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 □不适用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关联方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
    发生额余额发生额余额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3

    6.5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诉讼(仲裁)涉及金额诉讼(仲裁)进展诉讼(仲裁)审理结果及影响诉讼(仲裁)判决执行情况
    2009年7月,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哈民三初字第161号),就金桥支行诉永航公司、张晓勇和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2010年1月,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黑商终字(2009)第120号),就公司沈阳物流中心对其与金桥支行、永航公司和张晓勇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做出终审判决。

    15,068,288.00终审已判决。目前公司已起诉永航钢管公司、张晓勇和和平金属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20.47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截至2010年12月公司已执行金额为10,261,566元,本案第一被告永航公司执行金额为4,806,722元,本案涉及金额已全部执行完毕。
    2008年9月,本公司分别与上海中轻石油钢管有限公司(简称中轻公司)、埃力生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公司代中轻公司向埃力生公司采购螺旋焊管;派耐特公司为埃力生公司担保人。由于埃力生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变化,已丧失交付货物的能力,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请求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2、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埃力生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2000万元;3、请求埃力生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4、由埃力生公司承担申请仲裁费用;5、请求第二被申请人派耐特公司对上述2-4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6,000,000.00已仲裁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0,300元,有埃力生公司承担;

    4、派耐特公司对埃力生公司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2011年6月30日已执行412万元。
    2009年2月25日,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集团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底线控制型)》,由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监管松源集团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出质的97,198.8吨玉米。由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贷后检查中认为质物数量不足,因此起诉我公司、我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松源集团,根据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判令我公司、我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松源集团共同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支付37,160,943.75元人民币;2、如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后,我公司、我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松源集团按照垫款发生之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对垫付的票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共同支付罚息;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我公司、我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松源集团共同承担。37,774,595.05一审已判决。目前,公司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2、公司对公司大连分公司向原告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6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672元,由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

     
    2008年3月,本公司与嘉萱华公司签署编号为PL/BL/19/08-09及MO1195SL的两单《代理进口协议》,并共同与天津外代报关行签署相应编号的《进口铁矿港口代理及控货协议》,约定本公司代理嘉萱华公司进口两船铁矿粉,共计92,000湿吨左右。本公司受嘉萱华公司委托,代为签订进口合同,并办理开具信用证、赎单、结算、报关等履行进口合同所必需的进口手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进口合同项下的对外付汇款,并按货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同时,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税款、保险费、银行费用、押汇利息、港口费用、仓储费等全部合同履行的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依约代理嘉萱华公司进口铁矿粉91,000余吨,货款总金额人民币107,744,637.9元。因市场行情变化,被告在支付少量款项后,不再向本公司支付货款及各项费用。在经本公司多次催促,被告拒不付款、拒不接货的情况下,本公司垫付了各项费用并依约自行销售处理了剩余货物。鉴于嘉萱华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1,553,174.52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垫付款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3,190,111.35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7,066,849.52元(从2008年7月8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0年1月31日,计7,066,849.52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71,810,135.39已判决如嘉萱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851元,由嘉萱华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目前,法院已受理。
    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货款人民币11925.7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19,257,000.00目前,公司要求对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张志欣女士价值11925.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法院认为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张志欣银行存款人民币11925.7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上述二被告其他财产。

    尚未判决。 

    A、2008年5月-6月,哈尔滨银行金桥支行与永航公司签订了下述两份贷款合同:一份为最高贷款额度为1,5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合同,用途为银行承兑汇票,授信期限为2008年5月8日至2009年4月22日;一份为额度为1,500万元的银行承兑协议。同时双方分别就上述合同签订了动产质押合同,约定永航公司提供质物(钢材)作为动产质押,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为保证主合同履行,永航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勇向金桥支行出具担保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作为质物监管方,就上述质押合同标的先后与金桥支行、永航公司签订三方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永航公司出质的质物由本公司监管。但在合同执行中,永航公司违反质押监管协议,未经监管方同意转移质物(钢材)3,535吨。

    根据金桥支行起诉状,诉讼请求为:永航公司承担给付原告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银行承兑协议项下债权1,500万元及给付之日止的利息10,034.12元;永航公司以其质押的质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本息并承担拍卖、变卖质物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第二被告张晓勇个人对上述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作为第三被告对上述债权本息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费、保全费等诉累损失由上述被告承担。

    2009年7月,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哈民三初字第161号),就金桥支行诉永航公司、张晓勇和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1、永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桥支行欠款13,023,176.78元及利息1,381,071.25(利息计算截止2009年6月10日,此后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2、如永航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质物被告哈尔滨永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1,318.55吨钢材(查封的1,851.88吨扣除变卖的533.33吨)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清偿;

    3、张晓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沈阳物流中心在15,068,288.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20.47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为保护广大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公司就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

    1、金桥支行与永航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协议而发生的实质系借款关系,张晓勇因该借款而与金桥支行形成连带保证关系,沈阳物流中心基于质押监管协议与金桥支行就质押钢材形成保管关系,保管关系与借款及保证关系系各自性质完全不同的独立法律体系,属于不同的诉,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2、本案应追加和平金属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只有追加和平金属公司才能正确确认该质物的所有权归属。而原审法院对沈阳物流中心的主张没有作出有说服力和有针对性的论述,只是简单的认为《质押监管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属于有效合同;

    3、原审判决本公司沈阳物流中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使用法律错误。虽然《质押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公司沈阳物流中心在监管质押钢材灭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协议第二款同时约定,"由于永航公司违反本协议给金桥支行和沈阳物流中心造成损失的,永航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沈阳物流中心不再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08)哈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2010年1月,公司收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黑商终字(2009)第120号),就公司沈阳物流中心对其与金桥支行、永航公司和张晓勇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做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沈阳物流中心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20.47元,由上诉人沈阳物流中心负担。

    截至2010年12月公司已执行金额为10,261,566元,本案第一被告哈尔滨永航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执行金额为4,806,722元,本案涉及金额已全部执行完毕。

    目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我公司诉永航钢管公司、张晓勇和和平金属公司一案已受理,公司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永航钢管公司偿还原告10,261,566.00元;

    2、判令被告张晓勇对永航钢管公司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和平金属公司对永航钢管公司偿还义务中的8,962,928.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2008年9月,本公司分别与中轻公司、埃力生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公司代中轻公司向埃力生公司采购螺旋焊管,派耐特公司为埃力生公司担保人。由于埃力生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变化,已丧失交付货物的能力,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请求解除《工业品买卖合同》;2、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埃力生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2000万元;3、请求埃力生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4、由埃力生公司承担申请仲裁费用;5、请求第二被申请人派耐特公司对上述2-4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8年12月30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因审理时,案外人中轻石油公司向本公司承诺,其支付给本公司6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冲抵埃力生公司对本公司的欠款,故本公司提出变更仲裁请求,将原第二项仲裁请求变更为"请求第一被申请人埃力生公司返还货款1400万元",获得仲裁庭准许。

    仲裁庭在审理后认为:本公司与埃力生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埃力生公司在合同履行期终止,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派耐特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是对上述《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埃力生公司的履约所作的保证,现埃力生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派耐特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仲裁庭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案裁决如下:

    1、埃力生公司向本公司返还货款人民币1400万元;

    2、埃力生公司向本公司偿付违约金200万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0,300元,由埃力生公司承担;

    4、派耐特公司对埃力生公司上述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2011年6月30日已执行412万元。

    C、2009年2月25日,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松源集团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底线控制型)》,由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监管松源集团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出质的97,198.8吨玉米。由于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在贷后检查中认为质物数量不足,因此起诉公司大连分公司、我公司和松源集团,根据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为:1、判令我公司、我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松源集团共同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支付3,716,0943.75元人民币;2、如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后,我公司、我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松源集团按照垫款发生之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对垫付的票款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民生银行大连分行共同支付罚息;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我公司、我公司大连分公司和松源集团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民生银行大连分行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大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民生银行大连分行损失36,142,068.22元及罚息(截止至2009年11月22日为1,632,526.83元,以本金36,142,068.22元自2009年11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

    2、公司对公司大连分公司向原告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6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672元,由公司大连分公司承担。

    目前,公司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D、2008年3月,本公司与嘉萱华公司签署编号为PL/BL/19/08-09及MO1195SL的两单《代理进口协议》,并共同与天津外代报关行签署相应编号的《进口铁矿港口代理及控货协议》,约定本公司代理嘉萱华公司进口两船铁矿粉,共计92000湿吨左右。本公司受嘉萱华公司委托,代为签订进口合同,并办理开具信用证、赎单、结算、报关等履行进口合同所必需的进口手续,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进口合同项下的对外付汇款,并按货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同时,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税款、保险费、银行费用、押汇利息、港口费用、仓储费等全部合同履行的相关费用。

    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依约代理嘉萱华公司进口铁矿粉91000余吨,货款总金额人民币107,744,637.9元。因市场行情变化,被告在支付少量款项后,不再向本公司支付货款及各项费用。在经本公司多次催促,被告拒不付款、拒不接货的情况下,本公司垫付了各项费用并依约自行销售处理了剩余货物。鉴于嘉萱华公司的违约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特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1,553,174.52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垫付款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3,190,111.35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7,066,849.52元(从2008年7月8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0年1月31日,计7,066,849.52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因嘉萱华公司未按《代理进口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关款项,长期占用本公司的资金,嘉萱华公司应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做出如下判决:

    1、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储股份垫付款人民币62,741,838.51元;

    2、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储股份代理费人民币1,553,174.52元;

    3、嘉萱华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储股份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27,155,839.34元,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计算;其中18,125,839.34元,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6月11日止计算;其中9,180,755.74元,自2009年6月12日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其中76,698,361.75元,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09年6月5日止计算;其中59,448,361.75元,自2009年6月6日起至2009年7月10日止计算;其中46,652,167.85元,自2009年7月11日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驳回中储股份其他诉讼请求。

    如嘉萱华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851元,由嘉萱华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至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目前,法院已受理。

    E、2008年3至9月份,本公司作为需方与作为供方的被告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名称为张家口万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德泰全公司)先后签订了五份钢坯买卖合同,合同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及结算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同时约定如果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本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其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和预期收益等。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向被告德泰全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2025.7万元,但被告德泰全公司收到货款后却未按照约定供货。本公司多次要求被告德泰全公司返还货款,被告德泰全公司虽多次承诺返还,但时至今日仅返还100万元。为维护公司利益,2009年11月,公司与德泰全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德泰全公司以部分机器设备价值约262,776,305元作为上述合同预付货款119,800,000元以及续签合同项下预付货款的抵押担保。2010年1月,被告张志欣向本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对被告德泰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

    本公司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履行合同任何义务,故应依据合同约定返还本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

    依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货款人民币11925.7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目前,公司要求对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张志欣女士价值11925.7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法院认为我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家口德泰全特种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张志欣银行存款人民币11925.7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上述二被告其他财产。

    该案件法院尚未判决。

    6.6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6.6.1 证券投资情况

    □适用 √不适用

    6.6.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最初投资成本占该公司股权比例(%)期末账面价值报告期损益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会计核算科目股份来源
    601099太平洋50,000,000.003.33453,074,700.84 -51,944,870.1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法人股
    600665天地源280,000.00 675,840.00 24,750.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法人股
    601727上海电气93,300.00 1,550,024.64 -262,070.6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法人股
    600649城投控股336,000.00 1,299,200.00 20,400.0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法人股
    合计50,709,300.00/456,599,765.48 -52,161,790.79//

    6.6.3 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

    §7 财务会计报告

    7.1 审计意见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审计

    7.2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1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附注期末余额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643,060,882.421,505,917,112.27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 1,616,850.00442,945.00
    应收票据 185,594,346.79209,261,877.72
    应收账款 874,488,457.65595,057,344.04
    预付款项 2,851,475,656.052,230,130,023.99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273,308,663.60240,639,127.03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 1,302,995,042.151,409,139,596.5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7,132,539,898.666,190,588,026.64
    非流动资产: 
    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56,599,765.48526,148,819.88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232,304,295.54268,280,433.55
    投资性房地产 91,245,475.6292,555,178.36
    固定资产 1,649,151,623.111,609,839,357.03
    在建工程 273,534,010.90174,158,564.63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39,519.00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634,356,848.79537,717,207.16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705,321.871,030,978.64
    递延所得税资产 83,754,451.4076,323,803.24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 3,421,651,792.713,286,093,861.49
    资产总计 10,554,191,691.379,476,681,888.13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1,128,137,388.39469,182,577.28
    向中央银行借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2,756,247,517.482,341,949,326.90
    应付账款 129,024,766.64100,227,447.96
    预收款项 1,314,370,953.541,375,358,982.06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职工薪酬 59,943,998.6868,801,516.45
    应交税费 27,647,590.0722,259,884.03
    应付利息 5,600,000.0010,360,000.00
    应付股利 8,271,933.3215,076,108.29
    其他应付款 439,808,910.68461,689,349.44
    应付分保账款   
    保险合同准备金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 5,869,053,058.804,864,905,192.41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300,000,000.00300,000,000.00
    长期应付款   
    专项应付款   
    预计负债 37,779,595.0537,779,595.0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1,472,616.35118,859,879.96
    其他非流动负债 31,738,936.9611,992,083.33
    非流动负债合计 470,991,148.36468,631,558.34
    负债合计 6,340,044,207.165,333,536,750.75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实收资本(或股本) 840,102,782.00840,102,782.00
    资本公积 2,185,773,971.342,260,918,785.13
    减:库存股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 405,435,512.11405,435,512.11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732,662,588.97588,397,001.44
    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4,163,974,854.424,094,854,080.68
    少数股东权益 50,172,629.7948,291,056.70
    所有者权益合计 4,214,147,484.214,143,145,137.3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10,554,191,691.379,476,681,888.13

    法定代表人:韩铁林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树惠 会计机构负责人:曾勇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1年6月30日

    编制单位: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附注期末余额年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360,212,009.151,255,773,848.76
    交易性金融资产  435,655.00
    应收票据 138,426,461.62172,025,691.57
    应收账款 684,433,468.98458,793,885.82
    预付款项 2,701,950,391.691,987,584,565.03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19,935,344.8123,649,351.77
    其他应收款 312,911,307.19328,428,759.00
    存货 1,182,709,062.481,303,934,364.8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 6,400,578,045.925,530,626,121.75
    非流动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53,074,700.84522,334,527.72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803,862,148.81817,805,774.66
    投资性房地产 91,245,475.6292,555,178.36
    固定资产 1,419,386,142.821,380,232,308.41
    在建工程 259,058,979.75173,369,662.83
    工程物资   
    固定资产清理  39,519.00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无形资产 362,353,284.34366,976,100.10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 63,803.75 

    (下转2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