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76 证券简称:广发证券 公告编号:2011-07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843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452,6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2,179,466,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79,519,556.2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1,999,946,443.7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11)第0065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以扩大公司业务,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于2011年8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事宜(详见2011年8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开立了下列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在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开立了账号为3602000129201237145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1年8月26日,专户余额为3,277,795,858.00元。
在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开立了账号为875158808708023001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1年8月26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0元。
在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开立了账号为44001863201053015212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1年8月26日,专户余额为2,450,000,000.00元。
在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开立了账号为441164670018150051139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1年8月26日,专户余额为2,650,000,000.00元。
在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开立了账号为44-057201040009330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1年8月26日,专户余额为2,650,000,000.00元。
(注:上述截至2011年8月26日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包含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27,849,414.22元,但不包含孳息。)
2011年8月26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第一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天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和中国银行广州国贸大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一、上述专户仅用于公司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公司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除非甲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信、颜利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及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