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焦点
  • 4:要闻
  • 5:产经新闻
  • 6:财经海外
  • 7:观点·专栏
  • 8:公司
  • 9:公司纵深
  • 10:公司前沿
  • 11: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12:特别报道
  • A1:市场封面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期货
  • A7:市场·观察
  • A8:市场·调查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T1:汽车封面
  • T2:汽车公司
  • T3:汽车热点
  • T4:汽车动态
  • T5:钱沿封面
  • T6:钱沿视点
  • T7:钱沿聚焦
  • T8:钱沿广角
  •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农行结算渠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厦门证券为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丁仁涛先生承诺函的公告
  •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关媒体报道公司产品降价情况的说明
  •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基金参加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网上委托申购及定投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追加承诺的公告
  •  
    2011年9月1日   按日期查找
    B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7版:信息披露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徐家汇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农行结算渠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厦门证券为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丁仁涛先生承诺函的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河南佰利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关媒体报道公司产品降价情况的说明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基金参加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网上委托申购及定投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追加承诺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蓝帆股份 证券代码:002382 公告编号:2011-020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决定使用超募资金9,888.11万元,以增资山东蓝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新材料”,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方式,投资建设“年产20亿支PVC手套生产线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1年8月1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蓝帆新材料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蓝帆新材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42911481611,截止2011年6月7日,专户余额为9,888.1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蓝帆新材料“年产20亿支PVC手套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蓝帆新材料、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蓝帆新材料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蓝帆新材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作为蓝帆新材料实施“年产20亿支PVC手套生产线项目”的授权人及唯一股东,应当确保蓝帆新材料遵守其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蓝帆新材料和开会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五、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方书品、朱焱武,以及公司指定的人员,可以随时到开会银行查询、复印蓝帆新材料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蓝帆新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蓝帆新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公司指定的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蓝帆新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公司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蓝帆新材料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开户银行,同时向蓝帆新材料、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或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和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和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蓝帆新材料和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责令蓝帆新材料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蓝帆新材料、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蓝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