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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1—043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开始时间为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时30分,会议时间预计为半天。

    ● 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16楼会议室。

    ● 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 重大提案:

    本次会议将审议以下普通决议案:

    1、《关于中信银行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关于追加中信银行2011年度营业用房购置预算的议案》

    本次会议将审议以下特别决议案:

    《关于中信银行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议案》。

    ● 其他事项:

    听取《关于2010年监事会对董事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根据本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现将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开始时间为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上午9时30分,会议时间预计为半天。

    (二)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16楼会议室。

    (三)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五)会议出席对象

    1、 截至2011年9月19日(星期一)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信银行”(601998)A股股东(以下简称“内资股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2、 截至2011年10月19日(星期三)名列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H股股东登记册的“中信银行”(0998)H股持有人(以下简称“H股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请H股股东参阅本行在香港联交所发布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通函;

    3、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本公司聘任的中介机构代表、董事会邀请的嘉宾及本行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

    二、 会议审议事项

    (一)普通决议案:

    1. 《关于中信银行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关于追加中信银行2011年度营业用房购置预算的议案》

    上述议案作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要获得出席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特别决议案:《关于中信银行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

    2.债券期限

    3.债券利率

    4.发行对象

    5.募集资金用途

    6.关于本次发行的授权事宜

    7.本决议的有效期

    上述议案须进行逐项表决,作为特别决议事项需要获得出席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现场会议的出席登记方法

    (一)内资股股东

    1、 符合上述出席对象条件的内资股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

    2、 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股自然人股东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

    3、 拟亲身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应于9月29日(星期四)或之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格式见附件一)连同所需登记文件(授权委托书除外,其递交时间要求见下文)之复印件以专人送递、邮递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

    (二)H股股东

    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栏及本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中向H股股东另行发出的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通函。

    (三)进场登记时间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请携带登记文件原件或有效副本于2011年10月19日9时15分前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地点办理进场登记。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邮政编码:100027

    联系人:唐弋宇、章硕

    联系电话:(86 10) 6555 8000

    联系传真:(86 10) 6555 0809

    2、本次会议预期需时半日。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一 :股东出席中信银行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

    附件二 :中信银行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一

    股东出席中信银行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回复

    股东姓名(法人股东名称) 
    股东地址 
    出席会议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内资股持股数 股东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发言意向及要点: 
    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011年 月 日


    1.请用正楷填上您的全名(中文或英文名,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及地址。

    2.本回复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11年9月29日(星期四)以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12层);邮政编码:100027;联系人:唐弋宇、章硕;联系电话:(86 10)65558000;传真:(86 10)6555 0809。邮寄送达的,以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

    3.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和要点,并简要注明所需时间。请注意,因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在本回执上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附件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股东大会主席进行如下表决或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1年10月19日召开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投票指示:

    普通决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中信银行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关于追加中信银行2011年度营业用房购置预算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中信银行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议案》   
    1.1发行规模   
    1.2债券期限   
    1.3债券利率   
    1.4发行对象   
    1.5募集资金用途   
    1.6关于本次发行的授权事宜   
    1.7本决议的有效期   
    注:(1)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中划“√”,作出投票指示:(2)如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则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自然人股东姓名/法人股东名称):

    (法人盖章):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至本次股东大会及其续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1.请用正楷填上您的全名(中文或英文名,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及地址。

    2.请填上持股数,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依您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有关。

    3.请填上受托人姓名,如未填上,则大会主席将出任您的代表。股东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及投票,委派超过一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5.本授权委托书填妥后应于本次股东大会或其续会举行24小时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15层;邮政编码:100027;联系人:唐弋宇、章硕;联系电话:(86 10) 6555 8000;传真:(86 10)6555 0809。邮寄送达的,以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