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京唐港首钢码头有限公司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00 证券简称:唐山港 公告编号:临2011-025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京唐港首钢码头有限公司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53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2,797.305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8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0,052,859.69元,其中,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京唐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金额为319,461,000.00元,该募集资金仅用于公司向京唐港首钢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码头公司”)增资,用于京唐港区第四港池20万吨级内航道工程。截至9月2日,公司已将专户资金319,461,000.00元划转至首钢码头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京唐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751194241,专户余额为319,461,000.00元。首钢码头公司近期将办理完毕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首钢码头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于2011年9月2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京唐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首钢码头公司第四港池20万吨级内航道工程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首钢码头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和首钢码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河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银河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首钢码头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银河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首钢码头公司授权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蓝海荣、罗红雨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首钢码头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首钢码头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银河证券。
六、公司、首钢码头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首钢码头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银河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银河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主动或在银河证券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银河证券发现公司、首钢码头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和首钢码头公司、开户行、银河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