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厂办大集体改革获财政专补
2011-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5日获悉,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问题。
根据通知,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改革时,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