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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暨关于召开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临2011-6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暨关于召开

    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 9月9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11年9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签字董事九名,实际签字的董事九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详见本公司临2011-67号公告。

    二、以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2011年9 月30 日上午10:00,在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会议室召开公司201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会议审议的议案

    审议《关于与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二)会议对象

    1、截止2011年9月28日下午三点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代表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出席人身份证;自然人股东需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股东授权代理人需本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上述股东将所需的相关证件委托书通过专人、传真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

    2、登记时间:2011 年9 月29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证券事务部。

    4、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自理。

    5、联系电话:0571-85171837 0571-87395051

    传真:0571-87395052

    6、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邮编:310007

    7、联系人:高莉 张婧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 (女士) 代表本单位 (个人) 出席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表决内容:(请在相应框内打√确认)

    序号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回避
    1关于与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议案    
          
    意见: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临2011-6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中国”)

    ● 本次为其担保金额:30,000 万人民币

    ● 本次担保为互保

    ●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292,885万元

    ● 无逾期对外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司拟与绿城中国继续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一、互保情况概述

    公司拟与绿城中国继续建立以人民币30,000万元额度为限的互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双方可以互相为对方提供担保,也可以指定其子公司为对方提供担保或要求对方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如一方要求对方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其应同时向对方提供等额反担保。

    互保的期限为各自向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到期日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融资。

    本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互保事项,表决结果为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次互保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M&C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PO Box 309GT,Ugland House,South Church Street,George Town,Grand Cayman

    主席:宋卫平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皇后大道中新世界大厦14楼1406-1408室

    股份登记: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号舖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优质住宅物业的开发,目标客户为中国大陆中、高收入人士。

    港交所上市时间:2006年7月

    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绿城中国资产总额12,535,895万元,净资产1,445,269万元;2010年1-12月收入1,116,126万元,净利润191,555万元。截至2011年6月30日,资产总额12,606,305万元,净资产1,549,553万元;2011年1-6月收入1,121,616万元,净利润177,650万元。

    三、绿城中国资产实力较强,偿债能力和经营业绩良好,担保贷款拟用于补充经营流动资金。这项担保在实施时本公司将通过互保措施,以有效保障本公司的利益。

    四、截至2011年9月12日,公司为绿城中国提供担保10000万元,无逾期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计292,885万元,其中对子公司担保230,300万元,无逾期担保。

    五、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担保事项的前提下,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林俊波女士具体办理上述担保事项。

    六、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备查文件目录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