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1-034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11,573,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65.42%。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9月19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69,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976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000,000股,并于2008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92,000,000股。
2009年6月19日,公司实施了2008年度权益分派,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9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01,2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增加为75,9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5,900,000股。
2009年9月2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518,000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2.00%,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50%。本次解除限售实施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4,382,000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1,250万股新股,并于2010年2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13,700,000股。
2011年5月23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113,7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70,55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增加为111,573,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11,573,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所做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罗丽华、实际控制人罗丽华和钟利钢夫妇以及其关联股东罗永忠、罗全、罗永清、钟智刚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售其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任职的罗丽华、钟利钢、罗永忠、罗全、罗永清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8个月内累计转让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50%。
(2)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做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罗丽华、实际控制人罗丽华和钟利钢夫妇承诺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于任何与股份公司生产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9月19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11,573,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65.4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6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全称 | 任职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罗丽华 | 董事长 | 57,930,675 | 57,930,675 | |
2 | 钟利钢 | 董事 | 18,975,000 | 18,975,000 | |
3 | 罗永忠 | 副董事长 | 17,077,500 | 17,077,500 | |
4 | 罗全 | 监事会主席 | 9,108,000 | 9,108,000 | |
5 | 罗永清 | - | 6,831,000 | 6,831,000 | 见下 |
6 | 钟智刚 | - | 1,650,825 | 1,650,825 | |
合计 | - | 111,573,000 | 111,573,000 |
备注:截止本公告日,罗永清共质押了6,6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四川川润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所做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川润股份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