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51 证券简称:格力电器 公告编号:2011-27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 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 2011年9月 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1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公告》。
2.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9月16日14:38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9月16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1年9月15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1年9月16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3. 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朱江洪先生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51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43,402,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12%;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2,532,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8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3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0,869,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2,715,082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99.944%;反对684664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0.055%;弃权3000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0.00024%。
2、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增发A股相关事项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1,242,611,482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99.936%;反对650264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0.052%;弃权141000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0.0113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春璞 占 亮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粤华律法字[2011]第 号
致: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谢春璞、占亮出席格力电器于2011年9月16日召开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会议”),并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格力电器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召开第八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1年9月16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2011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二O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为:2011-25)及《八届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为:2011-24)。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9月16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1年9月15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1年9月16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于2011年9月9日通过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发布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于2011年9月16日下午2:38在公司会议室(珠海前山金鸡西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及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江洪先生主持。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手续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51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43,402,7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12%;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82,532,7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8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3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60,869,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26%。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和参与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全部事项以记名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
表决结果为:赞成1,242,715,082股,反对684,664股,弃权3,00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增发A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延长一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242,611,482股,反对650,264股,弃权141,00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谢春璞
经办律师: 占 亮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