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告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1-032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日前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通知,南方同正将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6,8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3.01%,占公司总股本的2.75%)质押给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质押期限自2011年9月16日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上述质押已于2011年9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
截止本公告日,南方同正所持公司股份已累计质押41,8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79.96%,占公司总股本的16.88%。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1-033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1年9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刊登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2011-28号公告),经核查发现上述公告中一处内容有误,现将相关内容予以更正。
在《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中,原内容为:“上海力声特人工耳蜗扩建项目实施子公司——上海力声特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更正后内容为:“上海力声特人工耳蜗扩建项目实施子公司——上海力声特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走马街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了以上错误,董事会特此更正并对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诚挚致歉。
更正后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附后。
根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34,745,982股,董事会已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予以披露,详见海南海药股份有公司章程(2011年9月修订)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27号文件核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34,745,982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3.5元,募集资金总额816,530,57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775,786,701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1年8月17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1]38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77,578.67万元,拟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单位 | 本次募集资金拟 投资金额(万元) |
1 | 上海力声特人工耳蜗扩建项目 | 上海力声特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 16,734.00 |
2 | 年产390吨头孢中间体建设项目 | 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49,933.65 |
3 | 海南海药技术中心及产品研发建设项目 |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 10,911.02 |
合 计 | 77,578.67 |
为了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走马街支行、光大银行海口海甸支行、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订情况
1、上海力声特人工耳蜗扩建项目实施子公司——上海力声特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走马街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年产390吨头孢中间体建设项目实施子公司——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光大银行海口海甸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海南海药技术中心及产品研发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主要条款
上述三份协议的具体条款基本一致,其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本次募集资金存放在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丙方,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抵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对于一次性支付超过2000万元的,甲方应事先征得丙方保荐代表人的同意方可对外支付。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连续三次未及时提供有关支出说明或者连续两次发生未事先征得丙方同意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对外支付,丙方有权提请监管部门关注并进行公告。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