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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11-001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1年9月16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

    2、本次会议于2011年9月21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及授权代表9人,其中董事张洵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吕振福先生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叶兴林先生因出差委托独立董事郭延曦女士出席会议。

    4、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吕强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上市之后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见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公司决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627201040299882。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000万只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10,000.00 万元,其中,5,000.00 万元的存单的期限为陆个月,账号为19-627201040299882-00001 ,开户日期为2011 年 9 月 14 日;5,000.00万元的存单的期限为陆个月,账号为19-627201040299882-00002,开户日期为2011 年 9 月 14 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585933726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11,000.00 万元,账号为353259459298,开户日期为2011 年 9 月 15 日,其中6,000.00 万元的存单的期限为叁个月,5,000.00 万元的存单的期限为叁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分别签署《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工商备案手续,并委托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佘砚先生具体负责办理此次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海通证券、专户开户银行签订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原《〈公司章程〉(草案)》条款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80万股,于2011年9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12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120万股,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11-002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19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8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0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412.88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于2011年9月7日出具天健验字〔2011〕37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2011年9月21日,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分别签署《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9-627201040299882 ,截止2011年 9 月14日,专户余额为 18,329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000万只不锈钢真空保温器皿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其中,5,000万元的存单的期限为陆个月,账号为19-627201040299882-00001 ,开户日期为2011 年 9 月 14 日,5,000万元的存单的期限为陆个月,账号为19-627201040299882-00002,开户日期为2011 年 9 月 14 日。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55859337261,截止2011年 9 月 15日,专户余额为18,083.8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11,000.00 万元,账号为353259459298,开户日期为2011 年 9 月 15 日,其中,6,000万元的存单的期限为叁个月,5,000万元的存单的期限为叁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3、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晨、孙炜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如果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海通证券、专户开户银行签订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