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63 证券简称:隆基机械 公告编号:2011-030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1年 9 月27日上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已于 2011 年 9 月17日以电话和传真的方式通知各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7 人,实到董事 7 人,全体监事、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海燕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及整改计划的议案》。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自查表及整改计划》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公司内审部负责人的议案》。
公司原内审部负责人秦绪林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履行内审部负责人职责,将不再担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对秦绪林先生在审计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栾志娟女士(简历附后)担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对《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进行修订,相关修订条款详见附件,修订后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相关修订条款详见附件,修订后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1、内审部负责人简历
2、《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前后对照表》
3、《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9月28日
附件一:
内审部负责人简历
栾志娟:女,1976年生,中专学历,曾任龙口隆基机械有限公司质量统计员。自2010年3月至今任职于公司内审部,现任公司内审部负责人。
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附件二: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前后对照表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注: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时,在原工作细则中增加条款,致使原条款顺序有所变动,修订后条款序号依次类推。
附件三:
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 (五)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须履行公司内部相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六)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
注: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时,在原管理办法中增加条款,致使原条款顺序有所变动,修订后条款序号依次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