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中化国际 证券代码:600500 编号:临2011-024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9月28日下午在北京民族饭店十一层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总数为793,487,1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196%,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由潘正义董事长主持,会议经逐项记名表决,审议通过以下三项决议:
(一)同意《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不再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201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年度服务费人民币308万元。
同意票代表股数793,487,1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
(二)同意《关于为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数793,487,1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
(三)同意《关于选举陆海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代表股数793,487,1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代表股数0股;弃权票代表股数0股。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王振强、田伟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召集会议的行为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