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2011-036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在重庆市大渡口区钢铁路30号本公司三会议室召开了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于临时股东大会举行之日,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733,127,200股,其中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为1,195,000,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为538,127,200股。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邓强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公司现有董事9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刘星先生、刘天倪先生及董事孙毅杰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现有监事5人,出席5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游晓安先生出席了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副总经理管朝晖先生及财务负责人巩君女士列席了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3 |
其中:A股股东人数(人) | 2 |
H股股东人数(人) | 1 |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50,540,470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 800,938,300 |
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 49,602,170 |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9.07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6.21 |
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86 |
二、提案或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关联股东——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00,800,000股,没有参与临时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案1的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亦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临时股东大会的各项普通决议案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动议:(a)审议及批准采购协议(包括截至2011年、2012年及2013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各年的年度上限,金额分别为650百万美元、1,000百万美元及1,000百万美元)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b)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签立、加盖印章、签署、执行、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并于彼/彼等可能酌情必要、权宜或适宜之情况办理及采取所有有关事宜及行动,以使采购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按彼/彼等可能认为合适之条款及条件更改或修改采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生效。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表决结果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投票结果 | 33,096,470 | 66.54 | 16,644,000 | 33.46 | 0 | 0 | 通过 |
其中:A股 | 138,300 | 100 | 0 | 0 | 0 | 0 | |
H股 | 32,958,170 | 66.45 | 16,644,000 | 33.55 | 0 | 0 |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股东代表游晓安、监事陈红被委任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监票员。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陈肖平律师、熊力律师,根据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等程序进行了全程见证,并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关于本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