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 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ST方向 公告编号:2011-33号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
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9月29日 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1]2号),内容如下: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09年7月公司与子公司深圳方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向科技”)、子公司内江峨柴鸿翔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机械”)、乌鲁木齐中山方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方向”)签署债务转移协议;2009年10月鸿翔机械与成都沐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沐和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用其下属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的全部股权抵偿相应债权,并于2009年11月将金鸿曲轴股权过户给成都沐和投资。
二、上述债务转移、股权转让行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149条、《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证监发[2008]158号)等相关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在2011年10月31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如下要求:
㈠、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立即对上述事项的起因、决策过程、目前状态、对公司的影响、整改计划予以披露。
㈡、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对相关事项决策审批程序进行整改。你公司应当在2011年11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