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明确内幕交易案举证责任(上接封一)
明确内幕交易案举证责任(上接封一)
2011-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最高法
明确内幕交易案举证责任
(上接封一)
与此同时,《纪要》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分为三个级别五个类型,凡符合其中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排除其内幕交易行为嫌疑的,即可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这五个判定标准包括: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鉴于证券行政处罚涉及专门性问题,专业意见作为证据的地位也首次得以确立。根据《纪要》,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特定行业专家出具的统计分析意见和规则解释意见;人民法院也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专家出具意见作为证据。
另外,根据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较其他人员更严格的法定保证责任”的规定,《纪要》对证券行政执法中对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信披违法中的责任采取过错推定给予了明确。
针对证券交易和信息传递电子化、网络化等特点,《纪要》还对电子数据如何取证、如何保全做出了更加严格细致的要求,是对证监会行政执法工作的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