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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3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69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35元,募集总金额为人民币:1,7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2,440,95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57,559,050元。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8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京都天华验字(2011)第0157号)确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北京银行顺义支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富力城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连同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上述银行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1年9月27 日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于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

      1、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崇文门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0127 0141 7000 8547,专户余额58,753.5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1000 0000 1012 0100 113325,专户余额13,971.7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北京生产基地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北京银行顺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0109 0338 8401 2010 5117 278,专户余额5,516.6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信息系统提升建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北京银行顺义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0109 0338 8401 2010 5117 402,专户余额6,857.9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设计展示中心建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富力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其账号9138 0154 7000 00321,余额30,000万元;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其账号7701 0122 0000 78278,余额10,000万元;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其账号0109 0326 5001 2010 2120 327,余额40,656.09万元。上述专户需按《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各募集资金专用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和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用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小波、吴光琳可以随时到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四、保荐代表人向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号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拟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在收到甲方划款指令时应即刻通知平安证券,在取得平安证券(保荐代表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划款,划款后再及时向平安证券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存储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4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1年9月21日以传真、电话通知方式发出, 于2011年9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 会议以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内控规则自查活动的议案》。公告内容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7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整改计划议案》。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保荐机构对上述议案出具了《关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内控规则落实自查表的核查意见》。内容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