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1-055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首开股份”)于2011年10月12日接到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集团”)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股份”)通知,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1年10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盘,中国人寿股份与中国人寿集团通过二级市场买卖,累计减持比例已达首开股份总股本的5.21%。按本公司2010年年报10转增3后的口径计算,减持前中国人寿股份与中国人寿集团合计持有首开股份156,000,000股,持股比例为10.44%,减持后合计持有首开股份78,149,970股,持股比例为5.23%。
中国人寿股份与中国人寿集团有可能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首开股份股票,将按照法律法规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中国人寿股份与中国人寿集团委托本公司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13日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首开股份
股票代码: 600376
信息义务披露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20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20层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1年10月12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载明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首开股份 指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系统 指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 指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注册资本:人民币十亿元
营业执照号码:1000001003843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以上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2710932101
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方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20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缪建民 | 董事长 | 中国 | 无 |
刘慧敏 | 总裁 | 中国 | 无 |
崔勇 | 副总裁 | 中国 | 无 |
黎原 | 监事长 | 中国 | 无 |
王一佳 | 副总裁 | 中国 | 无 |
张凤鸣 | 副总裁 | 中国 | 无 |
王军辉 | 副总裁 | 中国 | 无 |
宋子洲 |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 中国 | 无 |
三、目前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中国人寿系统委托管理的资金,以及中国人寿系统以外委托管理的企业年金。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首开股份股票是为获取投资收益而作出的商业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可能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首开股份股票,将按照法律法规来履行信息披露。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首开股份的情况
中国人寿集团原持有首开股份26,000,000股,占首开股份总股本的1.74%;中国人寿股份原持有首开股份112,213,400股,占首开股份总股本的7.50%;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原持有公司650,000股,占首开股份总股本0.0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原持有公司2,990,000股,占首开股份总股本0.20%;中国人寿托管的系统外账户原持有公司14,146,600股,占首开股份总股本0.95%(按公司2010年年报10转赠3后的口径计算)。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变动股份的受限制情况
中国人寿集团、中国人寿股份、中国人寿养老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及中国人寿托管的系统外账户持有首开股份均为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自2010年7月20日至2011年10月11日,中国人寿集团、中国人寿股份、中国人寿养老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及中国人寿托管的系统外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减持首开股份77,850,030股,占到首开股份总股本的5.21%,达到《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需公告比例,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前 | 减持后 | 减持情况 | ||
持股数 | 比例 | 持股数 | 比例 | 减持数 | |
中国人寿股份 | 112,213,400 | 7.50% | 76,511,841 | 5.12% | 35,701,559 |
中国人寿集团 | 26,000,000 | 1.74% | 1,638,129 | 0.11% | 24,361,871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公司 | 650,000 | 0.04% | 0 | 0% | 650,000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 | 2,990,000 | 0.20% | 0 | 0% | 2,990,000 |
中国人寿托管的系统外账户 | 14,146,600 | 0.95% | 0 | 0% | 14,146,600 |
合计 | 156,000,000 | 10.44% | 78,149,970 | 5.23% | 77,850,030 |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买卖首开股份交易情况如下:
1、中国人寿集团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买卖首开股份情况见下表:
时间 | 买入/卖出 | 股数(股) |
2011年9月 | 卖出 | 9,755,986 |
2、中国人寿股份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起前六个月买卖首开股份情况见下表:
时间 | 买入/卖出 | 股数(股) |
2011年5月 | 卖出 | 392,563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签署日期:2011年10月12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名单
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56号D座 |
股票简称 | 首开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37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20层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说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持首开股份是保险资金投资运作行为,并未就此投资行为达成一致行动意向,也没有签署相关协议。但是因股权关系构成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注:第一大股东为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注: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156,000,000股 持股比例: 10.44%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77,850,030股 变动比例: 5.21%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