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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1-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5 债券代码:122034 公告编号:2011-021

      证券简称:中华企业 债券简称:09中企债

      2009年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9年10月27日发行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1年10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0年10月27日(“起息日”)至2011年10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9中企债、122034。

      3、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895号文核准发行。

      4、发行人: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规模:人民币12亿元。

      6、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1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固定不变。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计息期限为2009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26日。

      8、计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9、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至2014年10月27日一次兑付本金。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0、起息日: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计息期限内每年的10月27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1、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的10月2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2、利息登记日:2010年至2013年,每年10月27日之前的第1个交易日为本期债券利息登记日。

      13、到期偿付本息登记日:第5个付息日前第6个交易日为到期偿付本息登记日,在到期偿付本息登记日当日及该日至第5个付息日期间,本期债券停止交易。

      14、利息支付金额:本期债券的利息支付金额为投资者于利息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票面利率。

      15、本金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金额为投资者于本金兑付日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

      16、保证人: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17、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担保人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本期债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18、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

      19、上市地点: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10%。每手“09中企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1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1年10月26日。

      2、本次兑息日:2011年10月2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2011年10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中企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华山路2号

      联系人:倪伯士

      联系电话:021-62170088

      传真:021-62179197

      互联网网址:http://www.cecl.com.cn/

      2、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5层

      联系人:华央平

      联系电话:021-68419797

      传真:021-68419915

      互联网网址:http://www.htsc.com.cn/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