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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0-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11—44

      H股证券代码:0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临时议案提交表决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情况

      本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0月19日在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16层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805,374,864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80.80%。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因故无法参会,副董事长一职空缺,经董事会推选,会议由陈小宪董事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提案审议情况

      经本次会议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中信银行201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7,805,374,864股,其中同意37,758,582,679股,反对38,186,585股,弃权8,605,6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229 %。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获通过。

      2. 《关于追加中信银行2011年度营业用房购置预算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7,805,374,864股,其中同意37,793,836,657股,反对2,929,607股,弃权8,608,6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80 %。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二分之一,此项决议案作为普通决议案获通过。

      3. 《关于中信银行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7,805,374,864股,其中同意37,796,722,457股,反对46,807股,弃权8,605,6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13 %。

      (2)债券期限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7,805,374,864股,其中同意37,796,722,457股,反对46,807股,弃权8,605,6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13 %。

      (3)债券利率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7,805,374,864股,其中同意37,796,723,657股,反对45,607股,弃权8,605,6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16 %。

      (4)发行对象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7,805,374,864股,其中同意37,796,723,657股,反对45,607股,弃权8,605,6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16 %。

      (5)募集资金用途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7,805,374,864股,其中同意37,793,838,457股,反对2,930,807股,弃权8,605,6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485 %。

      (6)关于本次发行的授权事宜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7,805,374,864股,其中同意37,796,722,657股,反对45,607股,弃权8,606,6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13 %。

      (7)本决议的有效期

      参加表决的股份数37,805,374,864股,其中同意37,796,723,657股,反对45,607股,弃权8,605,600股。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16 %。

      由于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此项决议案作为特别决议案获通过。

      三、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关于2010年监事会对董事年度履职评价报告》。

      四、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蕾、叶军莉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