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 张春景 |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 张春景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 赵宝英 |
公司负责人张春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春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赵宝英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期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741,636,297.92 | 688,600,585.90 | 7.70 |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 426,378,301.63 | 326,123,585.14 | 30.7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0.9389 | 0.7182 | 30.73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99,838,181.35 | -282.36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0.2199 | -282.34 | |
报告期 (7-9月)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36,054,229.08 | 100,254,716.49 | 4.7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94 | 0.2208 | 4.7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88 | 0.2127 | 5.91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794 | 0.2208 | 4.75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83 | 26.65 | 减少2.82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77 | 25.67 | 减少2.67个百分点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28,338.10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3,401,601.00 |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 1,828,406.67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93,058.87 |
所得税影响额 | -1,106,180.21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 -585,750.65 |
合计 | 3,659,473.78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42,898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149,670,672 | 人民币普通股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六组合 | 8,290,857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 7,078,550 | 人民币普通股 |
山西太钢投资有限公司 | 6,118,024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富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3,702,611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3,646,217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 | 3,298,406 | 人民币普通股 |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 | 3,146,584 | 人民币普通股 |
蒋水良 | 2,7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交通银行-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2,358,006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事宜已经于2008年1月11日召开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6月16日公司收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有关事项的批复》(银监复)[2008]232号,同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的申请获得有条件通过。(以上事项详见2008年1月14日、2008年6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编号为"临2008-004"、"临2008-019"、"临2008-020"号公告)。
为保证该方案顺利实施,公司于2010年1月8日、2011年1月7日分别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安信信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方案有效期延期一年的议案》。(详见2010年1月9日、2011年1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编号为"临2010-002"、"临2011-003"号公告)
鉴于《定向发行合同》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交易各方协商签署《定向发行合同补充协议》。因该《定向发行合同补充协议》的签署,需对2008年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材料进行更新并重新申报。2011年4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2011年5月16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上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了根据最新情况修订后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并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11347号),中国证监会就本公司报送的重大资产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受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予以受理。同时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于2008年1月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出售的交易方案的申报材料,也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1】85号),同意公司撤回原申请材料,决定终止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详见2011年7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编号为"临2011-030"号公告)
本次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最终批准或核准。能否最终取得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若公司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则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三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 -89,064,213.94元。鉴于以上情况,报告期内无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安信信托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景
2011年10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1-037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5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五名董事全部参加表决。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
根据2011年8月31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成员已经发生变更,为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董事会议事效率,对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进行如下调整。
1、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春景
委 员:宋沈建、武国建、李英、向颖
2、 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春景
委 员:宋沈建、武国建、李英、向颖
3、 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英
委 员:张春景、宋沈建、武国建、向颖
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英
委 员:张春景、宋沈建、武国建、向颖
5、 关联交易委员会
主任委员:向颖
委 员:张春景、宋沈建、武国建、李英
6、信托委员会
主任委员:向颖
委 员:张春景、宋沈建、武国建、李英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季度稽核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租办公场所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海通证券大厦的品质、位置以及上海目前的商业租赁市场后确定,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续租黄浦区广东路689号第29层(建筑面积为1700.16平方米),年租金约565万元,续租1层(建筑面积为286.66平方米),年租金为150万元,租赁期2年,两处租赁区域合计年租金总额约为715万元人民币。因物业拥有方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张春景、宋沈建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1-038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2011年10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决议:公司与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续签《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租用黄浦区广东路689号第29层(建筑面积为1700.16平方米),年租金约人民币565万元;续租1层(建筑面积为286.66平方米),年租金约人民币150万元,租赁期2年,两处租赁区域皆为办公用房,合计年租金总额约为715万元人民币。
● 关联人回避事宜
因物业拥有方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春景、宋沈建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前认可了上述交易,并在董事会上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关联交易事项概述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海通证券大厦的品质、位置以及上海目前的商业租赁市场后确定,公司与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鉴于目前租赁合同已经到期,为保证公司经营的正常,经协商一致,公司与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续租黄浦区广东路689号第29层(建筑面积为1700.16平方米),年租金约565万元,续租1层(建筑面积为286.66平方米),年租金为150万元,皆为办公用房,租赁期2年,两处租赁区域合计年租金总额约为715万元人民币。因物业拥有方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张春景、宋沈建回避表决。
二、关联交易方介绍
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香港东成控股有限公司控股,香港创安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州房屋动拆迁公司投资入股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美金,总资产额10亿元人民币。上海谷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50.32%。
三、关联交易方标的的基本情况
黄浦区广东路689号地处上海市人民广场附近之黄金地段,该大厦为地标性建筑,物业管理价格经订约双方公平磋商及考虑目前的商业物业管理市场后确定。董事会认为租赁协议是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是公平合理的,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交
易条件公平、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16 股票简称:安信信托 编号:临2011-039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托纠纷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8年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编号为“临2008-006”的《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纠纷公告》。公告了关于太原市东阁服务有限公司、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张玲娟诉本公司信托纠纷案,公司2011年5月25日发布了编号为“临2011-029”的《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内容。近日公司收到了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不服二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申请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情况:
(一)申请人太原威廉企业策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事项: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相关规定,依法对(2010)沪二中民六(上)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申请人一(安信信托)赔偿申请人信托财产的损失本金4000万元人民币及截止到被申请人一给付之日的存款利息损失。
(二)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事项: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相关规定,依法对(2010)沪二中民六(上)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判决被申请人一返还不当得利1000万元人民币及截止到被申请人一给付之日的存款利息损失。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结案,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的本期利润的影响程度,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应对,依法维护公司权益,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备查文件目录:
1、 《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