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11-7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71号”文核准,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38.00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15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3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46,86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宁信会验字(2011)0110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龙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永红支行、江苏银行常州朝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和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龙巷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永红支行、江苏银行常州朝阳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化龙巷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001628736059123456,截止2011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大写:贰亿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5020229000288889,截止2011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6,800万元(大写:陆仟捌佰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光伏镀膜玻璃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5020229000260788,截止2011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 33,000 万元(大写:叁亿叁仟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永红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91614101040012456,截止2011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11,494.1 万元(大写:壹亿壹仟肆佰玖拾肆万壹仟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研发检测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在江苏银行常州朝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2200188000036789,截止2011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为24,200万元(大写:贰亿肆仟贰佰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新建900万m2/年光伏镀膜玻璃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6、公司在江苏银行常州朝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2200188000045678,截止2011年10月25日,专户余额515852223.42 元(大写:伍亿壹仟伍佰捌拾伍万贰仟贰佰贰拾叁元肆角贰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授权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倪霆、陈海峰可以在专户开户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13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