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7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700万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11月2日。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斯股份”)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52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50万股,并于2010年11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交易。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500万股;公开发行后,本公司总股本为11,350万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止,公司股本总额为11,350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8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贺国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公司股东深圳市众易实业有限公司、肃宁县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肃宁县华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北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亚杰、郭艳青、贺增党、肖毅、欧锡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副总经理贺树峰,股东、监事吴振山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上述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经核查,在限售期内,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承诺,所持的本公司股份未发生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及本公司收购的情况。
4、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11月2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解除限售数量为3,7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6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2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韩亚杰 | 2,700,000 | 2,700,000 | |
2 | 贺树峰 | 2,700,000 | 2,700,000 | 注1 |
3 | 贺增党 | 2,700,000 | 2,700,000 | |
4 | 郭艳青 | 2,700,000 | 2,700,000 | |
5 | 吴振山 | 1,200,000 | 1,200,000 | 注2 |
6 | 欧锡钊 | 1,300,000 | 1,300,000 | |
7 | 肖毅 | 1,720,000 | 1,720,000 | |
8 | 上海中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00,000 | 2,000,000 | |
9 | 河北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400,000 | 1,400,000 | |
10 | 肃宁县华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685,700 | 5,685,700 | |
11 | 肃宁县华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820,000 | 1,820,000 | |
12 | 深圳市众易实业有限公司 | 11,074,300 | 11,074,300 | |
合 计 | 37,000,000 | 37,000,000 |
注1:公司股东贺树峰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为2009年7月8日至2012年6月30日。
注2:公司股东吴振山为公司监事,任期为2009年10月15日至2012年6月30日。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华斯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发表意见如下: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售股份持有人遵守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华泰联合证券对华斯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如适用);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斯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