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财经新闻
  • 4:财经海外
  • 5:公司
  • 6:市场
  • 7:互动
  • 8:书评
  • 9:专 版
  • 10:专 版
  • 11:股市行情
  • 12:市场数据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  
    2011年10月29日   按日期查找
    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21版:信息披露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1-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单银木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肖作国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寿林平

    公司负责人单银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肖作国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寿林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5,316,725,217.173,850,243,273.8138.09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860,226,512.01805,178,404.716.8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861.746.84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44,131,656.21-88.72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53-88.72
     报告期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35,702,223.5967,318,049.55172.1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770.145172.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20.096122.9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770.145172.1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348.02增加2.54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945.35增加1.46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08,383.27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780,384.79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19,892,750.44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5,249,050.89
    所得税影响额-3,558,295.44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250,104.02
    合计23,005,403.39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60,994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单银木23,172,911人民币普通股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489,476人民币普通股
    潘金水4,428,682人民币普通股
    陈辉4,300,047人民币普通股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2,532,000人民币普通股
    仲卫善2,000,654人民币普通股
    靖江市地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800,000人民币普通股
    许荣根1,591,639人民币普通股
    李洪滨1,281,829人民币普通股
    徐勇1,050,700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项目期末余额年初余额增减幅度%产生变动主要原因分析
    货币资金804,182,772.70505,634,677.9059.04为规避汇率风险,办理订单融资业务存入保证金导致其他货币资金增加
    交易性金融资产19,892,750.44 全增长本期新增远期结汇汇率锁定业务
    预付款项121,475,223.2373,026,422.6266.34预付工程施工款、加工款增加
    其他应收款62,507,220.84102,232,986.04-38.86履约保证金到期收回
    存货2,615,836,216.211,468,737,303.4078.10房地产开发成本及工程项目已施工未结算增加
    在建工程47,643,740.1412,419,216.05283.63子公司厂房建设投资增加
    长期待摊费用1,082,664.71114,835.28842.80装修费用增加
    递延所得税资产30,271,948.4817,524,008.0972.75合并范围内未实现销售毛利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短期借款1,589,704,735.62878,700,000.0080.92为规避汇率风险,办理订单融资及借款增加
    应付票据718,092,218.99408,812,925.6475.65银行承兑融资规模增加
    应付股利5,950,000.001,666,666.66257.00子公司利润分配,部分少数股东分红款未支付
    其他应付款318,951,136.6889,950,199.31254.59合同取消,原预收款转入其他应付款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70,000,000.0010,000,000.00600.00一年内到期长期借款转入
    长期借款 83,000,000.00-100.00转为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3,044,610.20334,072.90811.36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增加,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专项储备1,467,990.22336,209.76336.63安全生产基金增加
    利润表项目2011年1-9月2010年1-9月增减幅度%产生变动主要原因分析
    管理费用117,928,468.8787,165,618.1335.29研发费用增加
    财务费用28,612,972.3950,359,199.29-43.18远期结汇业务交割收益计入汇率变动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9,892,750.44 全增长远期结汇汇率锁定业务期末估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385,551.79 全增长本期发生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
    营业外支出2,358,158.821,078,184.77118.72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增加
    现金流量表项目2011年1-9月2010年1-9月增减幅度%产生变动主要原因分析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44,131,656.21-129,361,927.49-88.72房产公司支付土地款、支付给员工的现金增加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8,409,068.68295,877,560.61-80.26本期吸收少数股东投资减少,支付银行承兑保证金增加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09年8月7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我司诉武汉香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联三星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事项公告刊登于2009年8月11日《上海证券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确定本案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10年8月11日,杭州中院就该案进行了证据交换,双方对证据均发表了质证意见,对方于当日提交了已支付我司款项的票据证明其付款情况,庭后我司将对方付款情况意见提交法院。后法院依法将该案进入造价鉴定程序,2011年10月造价鉴定结果已出,现等待法院下一步工作安排。

    鉴于此案件诉讼标的较大,而且在诉讼的过程中存在各种难以预计的风险,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2)从长期合作和共同发展考虑,经友好协商,我司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就安哥拉项目最终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已完工程量结算总价为$112,953,800.61美元,截止2011年9月30日止,我司已经收款$106,843,800.61美元,余6,110,000.00美元暂未收回。中基公司付清尾款后,我司前期与中国国际基金公司签订的关于安哥拉安居家园项目的所有合同即告终止,双方互不追究。

    另外,我司目前尚在同中国国际基金公司洽谈安哥拉8栋钢结构的公房项目安装事项,我司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该项目洽谈进展情况。

    (3)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刊登了《重大事项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049(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公告)),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已批复AIRRAIL CENTER FRANKFURT VerwaltungshesellschaftmbH & Co.Vermietungs KG的保函支付申请。目前,我司正与AIRRAIL CENTER FRANKFURT VerwaltungshesellschaftmbH & Co.Vermietungs KG就法兰克福航空铁路中心项目争议协商沟通当中。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称“汉冶公司”)为我司该项目原钢板供货方,因汉冶公司提供的钢板有质量缺陷,给我司该项目造成经济损失,我司已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起诉要求汉冶公司赔偿我司经济损失2,900万元。根据鉴定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和损失鉴定报告,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汉冶公司支付我司不合格钢材成本、加工费、保管费与鉴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96万余元,对于我司主张的合格钢材生产半成品的成本及采购、保管等费用,法院认为合格钢材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没有因产品存在缺陷给我司造成损失,故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汉冶公司支付了该笔款项,该案已结案。

    (4)我司诉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国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已一审判决江苏国安归还我司借款人民币19,227,426.84元以及801,454美元。江苏国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我司也提起上诉,我司根据一审判决单独计提坏账准备3,492,196.53元。2010年11月2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江苏国安未按照判决结果履行义务,我司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目前,该案处于执行程序中。

    (5)2011 年4月,南通海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司支付其安哥拉工程的劳务报酬等费用共计 43,076,777 元;同年 5月,我司以安哥拉工程超付工程款等共计11,475,790.70元为由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南通海二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人赵水斌、南通海二建设有限公司。2011年9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同年10月,萧山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现等待法院后续安排。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时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单银木先生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六十个月内不上市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2、公司股东潘金水先生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股东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或者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4、公司股东许荣根先生、陈辉先生、靖江市地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或者转让。

    报告期内,以上股东均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若公司发行证券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若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则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银木

    201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编号:临2011-049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7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

    一、审议通过了《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肖作国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的议案》

    近日,收到肖作国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总裁职务的申请,根据肖作国先生的申请,董事会同意肖作国先生辞去本公司总裁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肖作国先生在担任公司总裁职务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关于聘任单银木先生为公司总裁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真讨论和审查人选,董事会同意聘任单银木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单银木:男,1960年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单银木先生为公司创始人,拥有20多年的钢结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现任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山东杭萧、河南杭萧、安徽杭萧、杭州杭萧、汉德邦建材、广东杭萧、河北杭萧、万郡房产、内蒙杭萧董事长。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11年10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审议的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单银木先生为公司总裁,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根据董事会提供的被提名人简历,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综合意见,我们认为上述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颜 春 友 徐 金 发 罗 金 明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