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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2011-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11 公司简称: 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1-53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今日公司接到实际控制人姚娟英女士的通知,获悉姚娟英女士与姚雄杰先生于今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背景情况

      姚娟英女士持有深圳市泽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琰”)51%的股权,并持有深圳市源鑫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鑫峰”)51%的股权;姚雄杰先生持有深圳市泽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9%的股权,并持有深圳市源鑫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49%的股权。深圳市泽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雄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雄震”)80%的股权,深圳市源鑫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雄震集团有限公司20%的股权。

      深圳市雄震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9.27%的股权,为盛屯矿业的控股股东。姚娟英女士为盛屯矿业实际控制人。

      姚娟英女士与姚雄杰先生系姐弟关系。

      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结构为:

      ■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双方达成“一致行动”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在处理有关泽琰、源鑫峰、深圳雄震、盛屯矿业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泽琰、源鑫峰、深圳雄震、盛屯矿业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双方同意,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泽琰、源鑫峰、深圳雄震、盛屯矿业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并最终形成一致意见。

      4、在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双方保证在参加泽琰、源鑫峰、深圳雄震、盛屯矿业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5、在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泽琰、源鑫峰、深圳雄震、盛屯矿业董事会召开会议表决时,双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双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6、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在参与泽琰、源鑫峰、深圳雄震、盛屯矿业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意见均保持一致。

      7、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双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行使权利。

      8、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协议签订之日起满36 个月时终止。

      姚娟英女士和姚雄杰先生此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是双方基于对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共同认知,及双方共同利益高度一致的基础上,为保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而做出的举措。上述协议签署后,姚娟英女士和姚雄杰先生均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