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联合广场B14、15层房产诉讼和解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47 股票简称:同达创业 公告编号:临2011-016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联合广场B14、15层房产诉讼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200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通过竞拍取得深圳联合广场B栋B14、B15层房产(详见本公司2004年12月17日刊登的临时公告:临2004-026)。
2009年6月4 日,公司接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9)深福法民三初字第 1866 号]: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诉本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国泰联合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请求: ①本公司支付联合广场B栋B14、B15两处房产所欠地价款本金人民币3,400,544.00元、利息4,322,127.69元、滞纳金5,952,647.60元(暂记至2009年4月30日),共计人民币13,675,319.29元。 ②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详见本公司2009年6月5日刊登的临时公告:临2009-012)。
为妥善解决深圳联合广场B栋B14、B15层房产土地出让金纠纷,合理控制公司诉讼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并为该项房产相关产证的办理扫清障碍,2011年7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深圳联合广场B14、15层房产的诉讼和解,和解费用为按照与原告协商后签署的和解协议约定的利息及滞纳金总额的15%加本金及法院收取的诉讼费(详见本公司2011年7月30日刊登的临时公告:临2011-010)。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866号〕,经该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1月1日前向原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支付联合广场B14、15层房产拖欠的地价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共计5328569.11元;
二、被告缴清上述地价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后,原告应向被告开具付清地价款的证明;
三、被告若不按本协议执行,原告有权按本案起诉状金额向被告收取土地价款本金3400544.00元、利息4322127.69元、滞纳金5952647.60元(暂记至2009年4月30日),共计13675319.29元。
案件受理费103852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5192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应与上述款项一并径付原告)。
公司将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支付地价款本金、利息、滞纳金5328569.11元及案件受理费51926元。
特此公告。
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