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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将等离子电视项目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实施的公告
    2011-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编号:2011-034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将等离子电视项目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6次会议和2011年4月28日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将等离子电视机项目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实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等离子电视项目”累计总投资额17,510万元为限,对新朋金属进行增资,从而将“等离子电视项目”的实施主体由本公司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朋金属”),变更后“等离子电视项目”投资总额及产能规划等均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1年3月31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08)。

      一、工商变更事项

      2011年9月21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了对新朋金属的增资及其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新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51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7,55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17,550万元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400228291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宋伯康

      经营范围:生产精密金属零配件、电动马达、冷冲模具、塑料模具、注塑件、电动工具、工作台,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成立日期:1999年12月16日

      营业期限:1999年12月16日-2045年12月15日

      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规范新朋金属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新朋金属在厦门国际银行上海静安支行(以下合称“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会同保荐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证券”)与专户银行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朋金属在专户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030111001730,专户余额为63,549,865.02元。该专户仅用于新朋金属的等离子电视屏散热板及复印机架等冲压件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其中部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新朋金属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齐鲁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二)新朋金属及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齐鲁证券作为新朋金属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齐鲁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新朋金属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齐鲁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齐鲁证券每季度对新朋金属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新朋金属授权齐鲁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新正、郑齐华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新朋金属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新朋金属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齐鲁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新朋金属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齐鲁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新朋金属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齐鲁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齐鲁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齐鲁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齐鲁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齐鲁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齐鲁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新朋金属或者齐鲁证券可以或要求新朋金属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新朋金属、专户银行、齐鲁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齐鲁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28 证券简称:新朋股份 编号:2011-035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总部办公地址搬迁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已于近日搬迁至上海市青浦区华隆新址办公,现将新的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公告如下:

      办公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

      邮编:201708

      总机:021- 31275888

      投资者咨询电话:021- 31166512

      投资者咨询传真:021- 31166513

      特此公告。

      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