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11 公司简称:东方集团 编号:临2011--02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于2011年9月13日至16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1年10月28日做出了《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我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下午16:40收到《决定书》,《决定书》要求公司就以下问题进行改正:
1、公司未按《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
2、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个别条款与《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有关规定不符。另外,公司2009年10月15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章程》第十三条修改议案,但公司正在使用的《章程》未按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变更。
3、公司目前无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规定的“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的独立董事。
4、公司2010年年报披露预付账款中预付山西太原绿缘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履约保证金1062.84万元,预付深圳金汛新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上述保证金不属于预付款性质,应计入其他应收款。
5、公司2008年至2010年每年拆借给北京农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3.8亿元,借款协议每年一签,约定借款年利率为7%,借款的质押物为中国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5265.6万元的股权。北京农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每年能够正常支付利息,但本金归还不及时,合同条款未得到严格执行。
6、截止2010年12月31日,东方集团子公司东方粮油存货余额为4.26亿元,存货大部分由第三方代储,公司虽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但粮油类存货定期盘点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形成详细的盘点记录,不利于有效降低存货的管理风险。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提出的上述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将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报送黑龙江证监局。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811 公司简称:东方集团 编号:临2011--02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传闻简述
2011年10月28日,《经济观察报》刊登一篇题为《张宏伟越洋追债东方集团漏报限期整改》的新闻报道,该报道所述 “越洋官司”、黑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以及赤峰银海金业相关信息等内容严重失实。
二、澄清声明
针对报道事项,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1、关于“越洋官司”问题
报道中提及东方集团美国分公司向赵竑起诉相关事宜,其所描述的“东方集团美国分公司”并非本公司在美国投资设立的企业,该起诉讼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不涉及证监会第40号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第30条中的任何一款规定,本公司无披露义务。
2、关于证监局现场检查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于2011年9月13日至16日对我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1年10月28日(周五)16时40分以传真形式向我公司下达了《关于对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1]16号)。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我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公告披露申请,11月1日发布《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完全符合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不存在新闻报道中的“漏报限期整改”情况。
3、关于赤峰银海金业采矿证的问题
报道中称:“银海金业的采矿证编号:1500000730289,记者在国土资源部的查询平台上查询此编号显示:查无此证。”事实情况应为,报道中提及的采矿证编号为赤峰银海金业公司之前的采矿证编号,经内蒙古国土资源厅采矿证换发,目前赤峰银海金业的采矿证编号为C1500002010104120079865。
4、针对《张宏伟越洋追债东方集团漏报限期整改》一文,公司保留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三、重要提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