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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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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
    2011-11-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泰化学 股票代码:002092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78号)

      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核准情况及核准规模

      2011年06月0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11年06月24日经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分别刊登在2011年06月08日、2011年06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info.com.cn)上。

      2011年08月0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议案》。董事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1年08月09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info.com.cn)上。

      经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08月31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1]1387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6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将综合市场等各方面情况确定本期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规模及发行条款。本期债券为本次债券的首期发行。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发行主体: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11中泰债”)。

      债券期限: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总额:不超过13亿元(含13亿元)。

      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面值平价发行。

      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安排请参见发行公告。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期债券不安排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利率上调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本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回售条款: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自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回售申报。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将被冻结交易;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按照发行时网下询价结果共同协商一致,并经监管部门备案后确定,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1年11月03日。

      付息日: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间内,每年11月0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到期日:本期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7年,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5年。

      计息期限(存续期间):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1年11月03日至2018年11月02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11月03日至2016年11月02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1年11月03日至2018年11月02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1年11月03日至2016年11月02日。

      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8年11月03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6年11月03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8年11月03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本期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本金支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债券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联席主承销商组建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拟上市交易场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回购:本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皆为AA+级,本期债券符合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条件,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深交所及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债券发行费用概算不超过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1.5%。

      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偿还公司债务、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和补充流动资金。

      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发行及上市安排

      1、本期债券发行时间安排

      发行公告刊登日期:2011年11月01日

      发行首日:2011年11月03日

      预计发行期限:2011年11月03日至2011年11月07日

      网上申购日:2011年11月03日

      网下发行期限:2011年11月03日至2011年11月07日

      2、本期债券上市安排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深交所提出关于本期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78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78号

      联系电话:0991-8751690

      传真:0991-8751690

      联系人:潘玉英、费翔

      (二)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2-2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2号中国人寿广场B座7层

      联系电话:010-66218100

      传真:010-66215899

      项目主办人:孙树军、范永恒

      项目组人员:程子建、张铁柱、石昕

      (三)联席主承销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17楼

      联系电话:020-87324626

      传真:020-87321755

      项目主办人:刘强

      项目组人员:孔崴、刘强、张韧赜

      (四)分销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层

      联系人:赵峥、李加生

      联系电话:010-85127687

      传真:010-85127929

      (五)发行人律师: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毛柏根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10号汤臣金融大厦608室

      联系电话:021-58204822

      传真:021-58203032

      经办律师:唐勇强、毛柏根

      (六)会计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池生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22-23层

      联系电话:010-51716751

      传真:010-5171679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吉先、崔江涛、张秀梅、徐永军

      (七)资信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3楼

      联系电话:0755-82872333

      传真:0755-82872090

      评级人员:李飞宾、刘洪芳

      (八)保荐机构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户:216200100100170756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910

      联系人:刘丽、樊林爽

      (九)本期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宋丽萍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

      电话:0755-82083333

      传真:0755-82083667

      (十)本期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三、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人员的利害关系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等实质性利害关系。

      第二节 发行人的资信状况

      一、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鹏元资信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A+级别的涵义为受评对象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鹏元资信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本级别的涵义为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

      (二)评级报告的基本观点和关注

      1、基本观点:

      (1)作为我国大型氯碱企业,公司规模优势明显,未来随着在建项目投产运营,公司的规模优势将进一步扩大;

      (2)公司依托地区资源优势,拥有自属原盐、石灰石、煤炭等资源及一定的电石、热电生产能力,产业链较为完整,成本优势明显;

      (3)公司目前主要业务运营良好,产品毛利率较高,盈利能力较强。

      2、关注:

      (1)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存在一定的流动性支付压力;

      (2)公司在建项目较多,未来存在一定的资金支出压力。

      (三)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及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证券跟踪评级制度》,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被评对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以及被评对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及时告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亦将持续关注与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据该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对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状况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三、发行人的资信情况

      (一)发行人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公司在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信情况良好,与其一直保持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获得很高的授信额度,间接债务融资能力强。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均遵守合同约定,未发生过严重违约现象。

      (三)最近三年发行的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下转B6版)

      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2-29层)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