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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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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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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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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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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11-006

      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公告的《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本公司的分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顺平分公司)、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保定长城内燃机制造有限公司及天津博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甲方”)、本次发行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近期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裕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胜利北大街支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营业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大园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三丰支行(以下均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建、水耀东及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