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31 证券简称:三一重工 公告编号:2011-26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11月3日上午在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02人,代表股份5,294,101,5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72%。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271,370,8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85人,代表股份5,022,730,7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14%。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券商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唐修国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H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根据公司H股发行并上市的工作需要,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将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有效期延长18个月。
表决结果:
同意票5,293,418,924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票341,36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 341,26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鉴于公司需要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H股发行并上市后将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
同意票5,292,705,59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 %;反对票613,601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782,35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所网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票5,292,265,44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反对票319,44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弃权票1,516,66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所网站《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票5,292,475,94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反对票112,89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1,512,71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所网站《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票5,292,430,19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反对票109,348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票1,562,012股,占参加会议股东及授权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
三、律师见证情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宁华波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