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875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临2011-15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
●股权登记日: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12月8日(星期四),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11月21日(星期一)
●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本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不提供网络投票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 召开时间:2011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
2、 召开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4、 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普通决议案),提请非关联股东逐项审议并批准:
(1) 《2012-2014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相关交易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
(2) 《2012-2014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相关交易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
(3) 《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相关交易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
(4) 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处理持续关联交易相关的所有事宜。
有关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1年10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易公告》。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有关本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1年8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处理与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相关的所有事宜。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 会议出席/列席对象
A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12月8日(星期四),H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2011年11月21日(星期一)。凡持有本公司A股,并于2011年12月8日(星期四)下午三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凭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凡持有本公司H股,并于2011年11月21日(星期一)下午四时半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H股股东,凭身份证或护照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前述股东均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会计师等其他相关人员。
四、 参会方法
1、 凡欲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A 股股东,请凭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及委托书(如适用)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于 2011 年 12月 19日(星期一)至 20 日(星期二)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五时前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 333 号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参加股东大会登记手续;外地股东也可在 2011年 12月 1 日(星期四)或以前将上述文件的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本公司的通讯地址:致董事会办公室。
2、 凡持有本公司 H 股,并于 2011 年11月21日(星期一)下午四时半收市时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H股股东,凭身份证或护照出席股东大会。本公司 H 股股东请注意,本公司将于 2011 年11月22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2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 H 股股份过户手续;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2011年11 月21 日(星期一)下午四时半前交回 H股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 楼 1712-1716 室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事处。凡欲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请于 2011 年12月1日(星期四)或以前将身份证或护照(载有股东姓名的有关页数)以及委托书(如适用)及委托代表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本公司的通讯地址:致董事会办公室。
3、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 (不论该人士是否为本公司股东)作为其委托代表,代其出席及表决。委任超过一名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其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 股东如欲委任代表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应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委托书须由委托股东亲自签署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股东是法人,则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A 股股东适用)/董事(H 股股东适用)或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书由委托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需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须在会议举行开始时间前二十四小时交回本公司通讯地址:致董事会办公室。股东交回已填妥之代理委托书,不会影响其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
5、 前述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6、 A股股东的委任代表,凭委任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代理委托书(如适用)和委任代表的身份证出席临时股东大会。H 股股东的委任代表,凭股东的代理委托书(如适用)和委任代表的身份证或护照出席临时股东大会。
五、 其他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通讯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 号
联系人:龚丹、黄勇
联系电话:028-87583666
传真:028-87583551
邮政编码:610036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一:
回 执
致: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吾等拟亲自/委托代理人出席贵公司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公司会议室举行之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姓名 | |
持股量A/H股 | |
亲自/委托代理人 | |
身份证/护照号码 | |
股东代码 | |
通讯地址 | |
电话号码 |
日期:二〇一一年____月____日 签署:
附注:
1. 请用正楷书写中英文全名。
2. 请附上身份证/护照之复印件。
3. 请附上持股证明文件之复印件。
4. 对 “亲自/委托代理人”、 “A/H股”、“身份证/护照号码”三项需作出选择之栏目,请划去不适用者。
5. 此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须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前送达本公司的通讯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此回执可采用来人、来函(邮政编码:610036)或传真(传真号码:86-028-87583551)方式送达本公司。
附件二: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临时股东大会之股东代理人委托表格
本人/吾等(附注1) 地址为(附注2) 持有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附注3) 股A股/H股(附注4),为本公司的股东,现委任(附注5)大会主席或 (其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理人,代表本人/吾等出席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在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的本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该会代表本人依照下列指示就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所列的决议案投票;如无做出指示,则本人/吾等之代理人可酌情决定投票。
序号 | 议案 | 赞成 (附注6) | 弃权 (附注6) | 反对 (附注6) |
1. | 《关于持续关联交易的议案》(普通决议案) | |||
(1) | 《2012-2014采购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相关交易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 | |||
(2) | 《2012-2014销售及生产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相关交易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 | |||
(3) | 《2012-2014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及相关持续关联交易、相关交易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交易上限 | |||
(4) | 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处理持续关联交易相关的所有事宜 | |||
2.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案) | |||
(1) | 修改公司章程第188条 | |||
(2) | 修改公司章程第189条 | |||
(3) | 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处理与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相关的所有事宜 |
日期:二〇一一年____月____日 签署(附注7):
附注:
1.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
2. 请用正楷填上地址。
3. 请填上以您的名义登记与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如未填上数目,则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您名义登记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4. 请删去不适用的股份类别。
5. 如欲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理人,请将“大会主席或”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你所拟委派之人士的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于会中投票,受委派代理人毋需为本公司的股东。本代理人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须由签署人签字示可。
6. 注意:您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弃权任何决议案,请在“弃权”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
7. 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由您或您的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股票持有人为公司,则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经由其法定代表人(A股股东适用)/公司董事(H股股东适用)或书面授权人签署。
8. 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如该表格由您的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连同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授予本委任表格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最迟须于临时股东大会指定开始举行时间24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通讯地址,方为有效。本公司的通讯地址为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333号。交回已填妥之代理委任书,不会影响其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权利。
9. 股东代理人代表A股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须出示委托股东的股票账户卡、已填妥及签署的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股东代理人代表H股股东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须出示已填妥及签署的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护照。
10. 本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以一式两份填写。其中一份应依据附注8的指示送达本公司,另一份应依据附注9的指示于临时股东大会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