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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增发A股提示性公告
    2011-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3 证券简称:川大智胜 公告编号:2011-040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增发A股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川大智胜” 或“公司”)增发不超过1,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经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99号文核准。本次增发的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发行公告及网下发行公告已刊登于2011年11月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现将本次增发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增发发行数量不超过1214.85万股A股,发行价格为28.81元/股,预计融资规模不超过3.5亿元人民币。本次增发股票网上申购简称为“智胜增发”,申购代码为“072253”。

    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其余部分采取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原股东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11年11月4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股票数量以10:1.6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后剩余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本次增发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申购的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本次增发投资者申购日为:2011年11月7日。“川大智胜”股票停牌时间为:2011年11月7日至2011年11月9日。

    2011年11月10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发行结果,包括:发行总量、有效申购总量、参与网上、网下申购投资者的获售情况等。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安排。

    二、关于公司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

    发行人原股东最大可根据其股权登记日2011年11月4日(T-1日)收市后的持股数量,按照10:1.6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股份合计为1,198.08万股,占本次拟增发最高发行量1214.85万股的98.62%。公司原股东与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使用同一申购代码进行申购,并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按照2011年11月3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的规定进行发售。

    公司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简称“智胜增发”,申购代码“072253”。

    三、公司原股东和其他投资者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申购的规定

    除公司原股东可行使优先认购权之外,公司原股东和其他投资者还可以参与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分为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1、网上申购部分

    参与网上申购的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下限为1股,申购数量上限(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为600万股。网上股票申购简称为“智胜增发”,申购代码为“072253”。每个资金账户必须按发行价格和申购股数在申购前存入足额申购资金,申购资金=申购股数×28.81元/股。

    若公司原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托管在两家或两家以上证券营业部,其优先认购权合并计算,并在其中一家证券营业部报价申购。

    2、网下申购部分

    网下申购部分的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最低申购股数为50万股,超过50万股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否则视为无效申购。每个机构投资者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为600万股。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填写《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可从www.newone.com.cn(招商证券)网站下载),并于2011年11月7日(T日)15:00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后请致电保荐人(主承销商)予以确认。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本次发行的传真号码: 0755-25310402、82943121、25310959、82960167,传真确认电话号码:0755-25310057(前两部传真)、82940545(后两部传真),业务咨询电话号码:0755-82944635、83734796。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机构投资者须于2011年11月7日(T日)15:00时之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T日)17:00时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注意资金的在途时间。

    申购款=申购股数×28.81元/股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款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收款账户户名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账户账号819589051810001
    收款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
    收款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号308584001627
    收款银行联系人吴婷婷 江睿妮
    收款银行查询电话0755-83777609、83776572

    投资者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划款备注栏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如深圳证券账户号码为:0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0123456789。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汇款用途中的证券账户号码是主承销商认定申购定金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规定,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

    发行人: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