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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11-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6 证券简称:金达威 公告编号:2011-01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1年11月7日上午在厦门市海沧新阳工业区公司三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11月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获董事确认。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江斌主持,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到九人,实到九人,公司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会议以9票赞成、0反对票、0弃权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3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1年10月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0,000股,2011年10月28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章程》(草案)有关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1、原章程第三条:“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订为:“公司于2011年9月2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31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0,000股,于2011年10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原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7,000,000+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元。”

      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000,000元。”

      3、原章程第十二条第一款:“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根据届时登记机关核准确定】。”

      修订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名称及有效期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饲添(2010)0231);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及有效期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XK13-217-00877);销售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生产及销售化学医药原料、有机化工中间体及化工原料、硫酸铵产品(不含须经前置许可的化学品);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4、原章程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67,000,000+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股,均为普通股。”

      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90,000,000股,均为普通股。”

      5、原章程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指定【】、【】、【】和【】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订为:“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6、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订为:“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7、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

      修订为:“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8、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修订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9、原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修订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工商变更完成后另行公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