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3证券简称:以岭药业公告编号:2011-019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68号文件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500万股,本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4.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24,6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5,639.4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于2011年7月23日出具了(2011)中勤验字第07047号《验资报告》。2011年8月18日,公司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石家庄开发区支行等七家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上述七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详见2011年8月19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1年9月5日,扬州智汇水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水蛭”)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宝应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详见2011年9月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议案》,决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收票据)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除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项以外的其他资金支出仍然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为便于第三方监管,公司将与专户银行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事宜纳入监管范畴。(内容详见2011年9月22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2011年11月9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全资子公司扬州智汇水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水蛭”)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宝应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公司或扬州水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公司或扬州水蛭使用其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收票据)支付募投项目中的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除应付工程款、设备采购款项以外的资金支出仍然从公司或扬州水蛭在银行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付。
二、公司或扬州水蛭财务部建立专项明细账,按月汇总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支出合计数,次月从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出等额资金到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公司或扬州水蛭日常经营资金支付。公司或扬州水蛭在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出该等额资金前,应将专项明细账同时抄送银行及中信证券。
三、本协议自公司或扬州水蛭、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本补充协议为公司或扬州水蛭、银行、中信证券三方于2011年8月18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备查文件:
1、 公司、专户银行、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
2、 扬州水蛭、专户银行、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