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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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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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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11-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2011-021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假《上海证券报》B49版向全体股东书面发出了《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1-020),并于2011年11月15日在上海市汉口路266号申大厦15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了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7名,代表股份647,678,9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99%。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参加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会议。经大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业务报酬。

      参加本项议案表决的股数为647,678,977股,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47,678,8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99.99998%;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00%;

      弃权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的0.00002%。

      公司聘请的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指派梁志强律师和肖浩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备查文件:

      1、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2011-022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

      第二期短期融资券兑付完成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2010年度第二期短期融资券(简称:10新传媒CP02,代码:1081390),发行规模为4亿元人民币,期限为365天,发行价格为面值100元人民币,发行利率为3.95%。

      公司于2011年11月15日兑付了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息合计4.158亿元人民币。具体兑付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和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刊登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