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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2011-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272 证券简称:开能环保 编号: 2011-001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1年11月10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于2011年11月1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51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

    4、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瞿建国先生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决议情况

    与会各位董事对本次董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授权董事会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完成后,根据发行情况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内容修改如下:

    第三条

    原内容: 公司于〖批/核准日期〗经〖批/核准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修改为:公司已于2011年9月2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26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50 万股,并于 2011 年 11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原内容: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0万元。

    第十九条

    原内容: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8250万股,社会公众股东持有【】万股。

    修改为: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1,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8250万股,社会公众股东持有2750万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8,250 万元增加至 11,000 万元,股份总额由 8,250 万股增加至 11,000 万股。同意公司根据注册资本变化情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待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将另行公告。

    《公司章程》修订稿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巨潮资讯网。

    2、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山支行、工商银行上海市浦兴路支行、宁波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272 证券简称:开能环保 编号: 2011-002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1年11月10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2、本次监事会于2011年11月15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大路518号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4、本次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顾天禄先生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决议情况

    与会各位监事对本次监事会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通过了以下决议:

    1、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山支行、工商银行上海市浦兴路支行、宁波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

    特此公告。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272 证券简称:开能环保 编号: 2011-003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26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50 万股,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550万股,网上申购定价发行2,2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50 元/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31,6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14.55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810.45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由其出具【安永华明 (2011)验字第60608622_B0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山支行、工商银行上海市浦兴路支行、宁波银行上海徐汇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三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2011年11月15日专户详细资料如下:

    专户行名称专户账号余额 (单位:元)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中山支行121909811410301¥92,500,000
    工商银行上海市浦兴路支行1001143129006955188¥93,275,000
    宁波银行上海徐汇支行70030122000298922¥100,000,000
    合计(含应付未付的发行费用767.05万元)¥285,775,000

    以上三个专户的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通知长江保荐公司,公司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以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用于指定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长江保荐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江保荐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长江保荐的调查与查询。长江保荐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长江保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珏、孙玉龙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江保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江保荐。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公司从专户中单笔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须事前以传真方式通知长江保荐。

    七、长江保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江保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江保荐出具对账单或向长江保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江保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专户银行未配合公司及时按要求办理付款业务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提前通知长江保荐,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长江保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长江保荐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Ο一 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