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公司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21 证券简称:银禧科技 公告编号:2011-40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禧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57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每股18.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5,943,200元,超募资金总额为245,951,600元。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1年5月1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90010号《验资报告》。
依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实施方案,募投项目“节能灯具专用改性塑料技术改造项目”及“无卤阻燃弹性体电线电缆料技术改造项目”由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银禧工程塑料(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禧工塑”)增资并由银禧工塑具体实施,两个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为13037.27万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开设节能灯具专用改性塑料技术改造项目和无卤阻燃弹性体电线电缆料技术改造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银禧工塑募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股东的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银禧工塑、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与中信银行东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银禧工塑已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448000182400040011,截止2011年11月14日,募集资金余额为58,097,085.59元(包括募集资金利息收入)。该专户仅用于银禧工塑无卤阻燃弹性体电线电缆料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银禧工塑已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448000182400039970,截止2011年11月14日,募集资金余额为72,330,413.04元(包括募集资金利息收入)。该专户仅用于银禧工塑节能灯具专用改性塑料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银禧工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东莞证券、银禧科技同意,银禧工塑在募集资金存入专户后,银禧工塑可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在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存放募集资金。银禧工塑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单的方式续存,并由银禧工塑书面通知东莞证券。但银禧工塑存单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质押。
二、银禧工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莞证券作为银禧科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银禧工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莞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银禧科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银禧工塑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应当配合东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莞证券每季度对银禧工塑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银禧工塑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查询、复印银禧工塑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查询银禧工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查询银禧工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银禧工塑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莞证券。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银禧工塑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禧工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银禧科技,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信银行东莞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银禧工塑或者东莞证券可以要求银禧工塑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银禧工塑、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东莞证券、银禧科技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东莞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4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