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编号:临2011-23号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限期举证通知书》、《传票》,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追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
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2006年6月,本公司将所持股份27000万股(占总股本的77.143%)全部转让给中安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此,本公司不再持有该公司股份。
现将案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深圳市信港恒电脑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台州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
被申请人四:胡素文
被申请人五:岑川
被申请人六:中安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案件起因
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原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484号作出民事判决,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应返还人民币1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2年11月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由于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深中法执字第972号裁定,从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到位548500元。
3、相关请求
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以本公司为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为由,申请追加本公司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执字第972号案的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及其利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明星康桥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处理情况
本案处于举证阶段,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案件尚未进行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限期举证通知书》、《传票》;
2、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