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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1-11-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九九久 公告编号:2011-065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11年11月16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1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在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建设路40号公司会议室)。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到会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赵伟建先生、崔咪芬女士、李昌莲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周新基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1]591号)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后的《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全文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制度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1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4第八条(七)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第八条(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5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二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6(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

    (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在首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

    7原第二十二条后新增第二十三条,后面的条款序号顺延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8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和季度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经办人应同时向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提示函》(见附件2)。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至证券投资部。

    通过统计局专用网上申报系统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数据的,具体经办网上统计申报的人员纳入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提交证券投资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材料时,如报送材料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和季度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材料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见附件二);经办人应同时向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提示函》(见附件三)。负责报送材料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交至证券投资部。

    通过统计局专用网上申报系统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数据的,具体经办网上统计申报的人员纳入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及时提交证券投资部。

    9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第二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10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应至少保存三年以上。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报备,并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将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上一季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资料。

    11第二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披露或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披露、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