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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 法院“秒裁”*ST金顶财产处置方案
    2011-11-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赵一蕙 ○编辑 邱江

      ⊙记者 赵一蕙 ○编辑 邱江

      

      *ST金顶的财产处置方案以“光速”获得通过,但这并非来自债权人的集体意志,而是法院的强制力。面对法院在破产重整中的“强裁”能力,债权人意志只能遭瞬间“秒杀”。而与之截然不同的是,*ST广夏重整方案遭遇“双否”之后,利益各方还在为他们能共同接受的重整方案而奔忙博弈。

      *ST金顶于9月23日被乐山中院裁定破产重整,自9月27日复牌20个交易日后,于11月1日开始停牌,并定于11月18日召开债权人第一次会议。由于债权申报人较多,会议召开地点一度变更。而如期召开的会议有7项内容,其中包括审计机构审计情况说明、管理人债权审查说明等等,而债权人需对最核心的财产管理和处置方案进行表决。但可惜的是,上述方案并未获得通过。

      根据披露内容,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一共155家,其中表决同意的为145家,占有表决权债权人总数的93.55%。但表决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债权额约5.22亿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0.54亿元的49.47%,并未满足《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规定,由此该方案未获通过。

      根据规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将由法院裁定。因此,*ST金顶管理人立即向乐山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批准签署被否决的方案。

      令人咋舌的是,当天接到申请后,乐山中院居然已经不需要再做更多的平衡、协调或者监督,当天即做出裁定——在145户债权人同意、49.47%的债权额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得出了“该方案得到了绝大部分债权人认可”的结论,并且认为,虽然表决结果因未达到债权额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标准而未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但该方案对四川金顶资产结构的优化和布局调整是有利的,能解决部分资产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等等,由此同意了上述方案,并且于即日起生效。尽管具体方案尚未出炉,法院做出如此裁定是否合理尚无法判断,但在这一裁定程序中,乐山中院对“效率”二字的极致发挥,以及法院在破产重整中拥有的巨大强制力彰显无疑,以至于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瞬间遭遇“秒杀”。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就此失去“翻盘”权利。根据《破产法》第66条规定,债权人对做出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通常而言,强裁是利益各方、包括重整案件管理人在内竭力避免发生的,因为一旦强裁,将置“两会”(出资人会议和债权人会议)表决于不顾,也无助于重整机制发挥其原本应有的作用。 如,同样处于破产重整过程中的*ST广夏,在重整方案遭“两会”双否之后,管理人向银川市中院请求强制裁决该重整草案。但就在法院即将对*ST广夏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最后裁决前,管理人又以新申报优先债权为由,向银川中院撤回了强裁申请。由此,经历一年多纷纷扰扰的*ST广夏破产重整再次回到“原点”。而当时该重整方案若获得“强裁”,*ST广夏将成为第一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未通过出资人组表决而被实施强裁的破产重整案例。

      尽管此番*ST金顶尚不同于*ST广夏,上述方案并不代表全部重整草案,不过在这一方案裁定中,乐山中院所体现出的强制力却令人印象深刻。这不由令人担心,如此“强裁”若成为常态,是否意味着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加速进入一个由法院“强裁”而非“公正裁判”主导的重整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