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1-38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11月23日上午8:00,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11年11月12日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世尧先生召集并主持,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现场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海川制盖有限公司抵押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无弃权票。一致通过。
因业务发展需要,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海川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海川”)拟以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084967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084981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084999号)和土地(土地证号为:蒲国用【2007】第247号),作为抵押物与成都农商银行蒲江鹤山分理处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房屋及建筑物净值为15,639,122.92元,土地净值为1,92,623.20元。
成都海川因本次贷款所发生的抵押资产占本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2.60%。截止2011年10月31日,公司累计抵押资产占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的6.6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无弃权票。一致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以下简称《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管通函》,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原制度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修订为:第五条: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删除:原制度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统一负责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公司办公室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事务负配合义务。
原制度第十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其他知情人员。
修订为: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五)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原制度第十一条:公司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修订为:第十条:公司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原制度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证券部备案。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修订为: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备案。董事会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原制度第十四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修订为:第十三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增加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修改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容见: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