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担保事项有关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1—047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担保事项有关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11月2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分别收到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管理人签发的大地公司债权人莫帆、浙江真盛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盛担保”)、施正明和章树根同意解除金顶公司为大地公司向其借款提供担保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声明书》、《公证书》、《律师见证书》等)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2009)浙杭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大地公司管理人2011年11月11日签发的《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
大地公司管理人已收到莫帆、真盛担保、施正明和章树根四家大地公司债权人之书面文件,上述债权人同意放弃金顶公司为大地公司向其借款提供担保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再追究。
二、京衡律师集团(2011)京律见字第1101号《律师见证书》的主要内容: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受大地公司管理人委托,指派卢和平律师就大地公司债权人有关声明事项出具见证书。
1、大地公司债权人莫帆于2011年6月15日亲笔签署《声明书》一份,就金顶公司为大地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声明放弃对金顶公司担保责任的追究。
2、大地公司债权人章树根于2011年7月6日亲笔签署《声明书》一份,就金顶公司为大地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声明放弃对金顶公司担保责任的追究。
3、大地公司债权人施正明之代理律师徐涛于2011年10月28日亲笔签署《声明书》,就金顶公司为大地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声明放弃对金顶公司担保责任的追究;施正明于2011年11月11日亲笔签署《授权委托书》一份,明确代理律师徐涛有权代为放弃债权。
卢和平律师见证上述大地纸业债权人及其代理人签署之《声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均由本人签署,并提供有关身份证件予以确认。
三、杭州中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的(2009)浙杭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真盛担保
被告:金顶公司
被告:陈建龙
杭州中院在审理原告真盛担保与被告金顶公司、陈建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真盛担保于2011年8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杭州中院认为:原告真盛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真盛担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40元,减半收取25,6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670元,由原告真盛担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金顶公司同时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富阳市公证处(2011)浙富证字第3506号《公证书》,申请人真盛担保对其作出的同意放弃追究金顶公司为大地公司向其借款提供担保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的《声明书》进行了公证。
根据上述情况,上述四家大地公司债权人已声明放弃对金顶公司为大地公司向其借款提供担保而应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追究,放弃的担保金额共计6,400万元。上述事项可能将对金顶公司2011年财务报告产生较大影响,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上述事项相关诉讼情况详见刊登在2010年12月7日、2010年12月24日、2011年4月12日、2011年11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本公司临2010-064号、临2010-070号、临2011-009号、临2011-040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