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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2011-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937 股票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 2011临-052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2011年11月21日,《证券市场红周刊》第45期刊登了宗章的文章《冀中能源:被隐瞒的关联交易》,指责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涉嫌隐瞒关联交易。此篇文章中有以下报道:

      传闻(1):“截至2011年9月30日,冀中能源累计代ST金化采购原材料86,637.89万元。由于ST金化无足够的流动资金及时支付货款,ST金化对冀中能源的应付账款余额为64,624.18万元(含尚未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这必然对应着冀中能源和ST金化之间发生的金额巨大的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债务,但是这些内容在冀中能源的定期报告中却难以寻找到相关披露,涉嫌隐瞒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债权债务往来的问题”。

      传闻(2):“2009年2月28日,冀中能源与ST金化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协议》,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公司与ST金化签订了《聚氯乙烯销售协议》,对原材料采购和聚氯乙烯销售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约定。 由此我们便可以梳理出此项关联交易的链条,即由冀中能源先向邢台矿业(与冀中能源属同一控制股东旗下二级企业)购买原材料聚氯乙烯,然后再销售给ST金化。同时ST金化并未向冀中能源或邢台矿业支付相关款项,而是由冀中能源代为向邢台矿业支付”。

      传闻(3):“ST金化向冀中能源欠下的巨额代付货款不在冀中能源应收账款前五名和其他应收款前五名中。如果不是ST金化在虚假编造关联交易(显然它不存在这样做的合理动机),就只能说明冀中能源在隐瞒关联方债权”。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事项说明如下:

      传闻(1)所述涉嫌隐瞒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债权债务往来不是事实。由于ST金化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10.1.3条之规定,ST金化不是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向ST金化销售原材料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ST金化在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公司的往来款项已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抵消,故我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合并报表中不包含和ST金化的往来款项,但在母公司报表的应收账款中包含应收ST金化的款项。2011年三季报中,母公司报表应收账款396,247.70万元中包含应收ST金化的应收账款64,624.18万元。

      传闻(2)中两项协议确为事实,但梳理出此项关联交易的链条不是事实。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ST金化签订了《原材料采购协议》,为ST金化代采购的原材料氯乙烯、二氯乙烷均为进口原材料,而不是如作者推理的从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矿集团”)采购。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在该类代采购交易过程中,本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了所垫付资金的资金占用费。

      ST金化与邢矿集团签订了《聚氯乙烯销售协议》,向邢矿集团下属的邢台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聚氯乙烯,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而非本公司从邢矿集团代ST金化采购聚氯乙烯。邢矿集团与本公司同属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此项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和金额在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都进行了披露。ST金化2010年度销售给邢矿集团的聚氯乙烯276.56万元,2011年1-6月份销售给邢矿集团的聚氯乙烯608.01万元。

      传闻(3)所述公司隐瞒关联方债权不是事实。由于ST金化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子公司的往来款已在合并报表中抵消,合并报表中反映了合并范围以外的客户前五名情况。

      三、其他说明

      本公司非常感谢广大媒体对公司的关注和关心,会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增强沟通和解释工作。同时,公司对不实报道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保留追究当事者责任的权利。

      四、必要的提示

      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切勿轻信传闻。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