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1-041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
3、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1年11月24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11月23日-2011年11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11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11月23日15:00至2011年11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的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5,160,8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及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4,303,675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57,130股。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副董事长罗永忠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赞成票114,348,475股(其中现场投票114,303,675股,网络投票4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29%;反对票811,33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811,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70%;弃权票1,0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0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9%。
2、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赞成票114,348,475股(其中现场投票114,303,675股,网络投票4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29%;反对票811,33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811,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70%;弃权票1,0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0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9%。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赞成票114,348,475股(其中现场投票114,303,675股,网络投票4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29%;反对票811,33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811,3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70%;弃权票1,0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00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9%。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修订版)》
表决结果:赞成票114,348,475股(其中现场投票114,303,675股,网络投票4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29%;反对票797,80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79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69%;弃权票14,53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14,530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昕、李健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