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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融券转入常规监管
    相关配套规则陆续修订
  • 新基金会审计制度征求意见
    重大公益项目需公开审计报告
  • 深圳债延续低利率
    首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火爆收官
  • 前10月全国道路运输
    完成客运量272亿人次
  • 水上航运市场低迷还将持续
  • 应时而变
    上交所修订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 青岛开启廉租房资格审核
  • 2012年全球贸易将维持较低增速
  • 河南保障性住房建设加速
    开挖动土不算开工
  •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成立
    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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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融券转入常规监管
    相关配套规则陆续修订
    新基金会审计制度征求意见
    重大公益项目需公开审计报告
    深圳债延续低利率
    首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火爆收官
    前10月全国道路运输
    完成客运量272亿人次
    水上航运市场低迷还将持续
    应时而变
    上交所修订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青岛开启廉租房资格审核
    2012年全球贸易将维持较低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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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挖动土不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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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融券转入常规监管
    相关配套规则陆续修订
    2011-1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阮奇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阮奇

      

      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常规监管后,相关配套规则也陆续修订并发布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向业内发布修改后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下称《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下称《揭示书必备条款》),并从即日起实施。

      《合同必备条款》主要在原有基础上做出了8项修改,涉及扩大合同所需做解释说明的范围、规范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情况的处理、乙方形式证券发行认权利前对甲方意见的征询等内容,并进行了部分文字修改,使条款表述更加规范、完备。

      《揭示书必备条款》仅作文字修改,即鉴于融资融券业务已转入常规监管,将各处“试点证券公司”一词修改为“证券公司”。

      协会明确提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对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项加以明确约定;标准文本可以按融资合同、融券合同分别制订,也可以按融资融券合同统一制订。

      同时,证券公司可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制订本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时,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增加和补充,也可做文字和条文的变动。但增补、变动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按照要求,证券公司制订的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应当详细、具体,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在使用前须报协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