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27 股票简称:深圳能源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深圳能源
股票代码:000027
收购人: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909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909室
邮政编码:518031
联系电话:0755-83684263
2011年11月
声 明
一、本次取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因此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
二、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收购将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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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高自民
注册资本:72,458.433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301105764967
经营范围:能源项目的管理
营业期限:二十年
税务登记证号码:深税登字440300585649293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909室
邮政编码:518031
联系电话:0755-83684263
传真:0755-83684128
二、收购人产权及控制关系
(一)股权结构
深能管理公司是深能集团派生分立的新设公司,于2011年10月设立,注册资本72,458.433万元,其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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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能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其主要职责为依据深圳市政府的授权,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二)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情况
深能管理公司为深能集团派生分立的新设公司,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深能管理公司并未持有其他公司股权。
(三)深能集团和深圳能源情况
深能集团系深圳能源的控股股东,持有深圳能源63.74%股份。深能集团系原深圳市能源总公司改制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1月13日经深圳市国资委批准更名为“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现股东为深圳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75%)、华能国际(持股比例为25%)。经深圳市国资委批准,深能集团派生分立为目前的存续公司深能集团以及新设公司深能管理公司。
深圳能源系1993年1月16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复[1993]355号文批准,由深圳市能源总公司(后于1997年1月13日经深圳市国资委批准更名为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发起,采用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成立日期为1993年8月21日,同年9月3日公司8,300万股公众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为000027。
目前,深圳能源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5,33,35-36,38-41层,注册资本为264,299.439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高自民。深圳能源的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
三、收购人主要业务及财务简况
深能管理公司于2011年10月成立,经营范围为能源项目管理,截至目前并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性业务。
深能管理公司自成立至今尚不满一年,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而深能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国资委,深圳市国资委是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机构,因此,深圳市国资委相关财务资料信息不予披露。
四、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及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情况说明
深能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没有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深能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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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没有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股权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深能管理公司未持有其他任何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股权。
第三章 收购决定和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本次收购是深能集团完成整体上市后续计划、实现深圳市国资委和华能国际直接持股深圳能源的重要举措。2007年12月,深圳能源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深能集团所持有的绝大部分资产,实现整体上市。根据整体上市工作后续计划,要在合适的时机将深能集团注销,由深圳市国资委和华能国际直接持有深圳能源股份。
但由于深能集团名下有部分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及时进行工商清算注销的企业股权,该部分企业目前无法清算注销也无法转让过户,导致深能集团不能整体正常注销。为完善和推进整体上市后续工作,2011年8月12日,深能集团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将深能集团分立的决议,将深能集团分立为两家公司,持有深圳能源63.74%股份资产全部由新设公司即深能管理公司承继。后续深圳能源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吸收合并深能管理公司,实现深圳市国资委和华能国际直接持有深圳能源股权。
二、收购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深圳能源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根据深能管理公司出具的承诺,深能管理公司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深圳能源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三、作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1年8月12日,深能集团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深能集团派生分立为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的议案,同意新设公司分割到的资产为深能集团持有的深圳能源63.74%股份。
2011年8月12日,深能集团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11年9月5日,深圳市国资委作出深国资委函[2011]34号《关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派生分立的批复》,同意派生新设公司(即深能管理公司)承继深能集团所持有的深圳能源63.74%股份。
2011年10月14日,国务院国资委作出国资产权[2011]1220号《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深能管理公司承继深能集团所持有的深圳能源63.74%股份。
第四章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前后深能管理公司持有深圳能源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深能管理公司没有持有任何深圳能源的股票。本次交易完成后,深能管理公司将持有深圳能源1,684,644,423股股票(占深圳能源总股本的63.74%)。
本次收购前,深圳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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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后,深圳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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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因分立导致深圳能源股东变更的定价依据
深能集团派生分立是在深圳市国资委内部进行的整合,分立完成后,深圳市国资委拥有的深圳能源权益和深圳能源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增减,因此,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深能集团各股东一致同意以深能集团持有的深圳能源63.74%股份的经审计账面值8,590,069,542.71元为定价依据,进行分立时的资本分割和确定分立后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三、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
本次深能集团派生分立导致的深能管理公司持有深圳能源63.74%的股份,不涉及现金支付或非货币资产对价支付。
四、转让限制或承诺
深能管理公司承诺:“本公司收购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后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持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或处置目前已有股份的计划。”
五、目标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拟收购的目标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深能管理公司尚未有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1、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自民
签署日期:2011年11月24日
《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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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收购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收购报告书及其附表。
| 深圳能源 | 指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本公司、深能管理公司、收购人 | 指 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
| 深能集团 | 指 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华能国际 | 指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 指 收购人因深能集团分立而承继深圳能源63.74%股份的行为 |
| 深圳市国资委 | 指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国务院国资委 |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财务顾问、中银国际 | 指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收购人律师 |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 本报告书 | 指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 《收购办法》 |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公司法》 |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元 | 指 人民币元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身份证号 |
| 1 | 高自民 | 董事长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11010819630205XXXX |
| 2 | 黄 龙 | 董事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11010219530916XXXX |
| 3 | 王慧农 | 董事、总经理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42010619630113XXXX |
| 4 | 陈敏生 | 董事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44030119621220XXXX |
| 5 | 贾文心 | 董事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11010819590222XXXX |
| 6 | 胡国斌 | 董事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44030119630825XXXX |
| 7 | 刘世超 | 董事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42010619710630XXXX |
| 8 | 龙庆祥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44030119611105XXXX |
| 9 | 刘 标 | 监事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35262219731017XXXX |
| 10 | 黄历新 | 监事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32060219660729XXXX |
| 11 | 崔伯山 | 监事 | 中国 | 北京市 | 否 | 11010219590305XXXX |
| 12 | 马凤鸣 | 监事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61011319621230XXXX |
| 13 | 陈学顺 | 监事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44052019690315XXXX |
| 14 | 郑 凯 | 监事 | 中国 | 深圳市 | 否 | 37032119700927XXXX |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区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5,33,35-36,38-41层 |
| 股票简称 | 深圳能源 | 股票代码 | 000027 |
| 收购人名称 | 深圳市深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 收购人注册地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909室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说明:收购人的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 收购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 收购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 0% | ||
| 本次收购股份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1,684,644,423股 变动比例: 63.74%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 收购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说明:本次收购已取得深能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及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同意;但由于本次收购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豁免收购人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 ||
|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说明:收购人将正确行使其所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一切权利,无放弃行使所拥有权益所对应的表决权的行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