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1-050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于2011年11月22日发出。
2、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公司董事7名,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名,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有:毕焱女士、李明先生、高真茹女士。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秀林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会议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使公司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公司决定以人民币12,000万元的自有资金作为委托人购买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中原理财-成长104期-比亚迪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该信托计划预计规模2亿元,计划期限为1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起算,预测年化净收益率为8.6%。
具体内容详见2011年11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公告编号:2011-051)。
3、本项对外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
4、独立董事就本项投资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主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投资人民币12,000万元购买“中原理财-成长104期-比亚迪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通过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原则、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风险控制等,能够使公司资金得到较高的收益。
5、本项投资12,000 万元占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1.52%,净资产1.67%。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批准权限在本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内,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1-051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投资参与中原理财-成长104期-比亚迪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投资金额和比例: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2,000 万元。
3、计划期限:1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起算。
4、预期收益率:预测年化净收益率为8.6%。
一、对外投资概述
2011年11月25日,公司与中原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原理财-成长104期-比亚迪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计划资金投资购买回购人对比亚迪所有的2500万股的股权的收益权。公司将以自有资金12,000 万元认购该信托计划,成为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本合同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生效。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项投资12,000 万元占公司2010年末经审计的总资产1.52%,净资产1.67%。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批准权限在本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内,无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已制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并由证券投资工作小组负责,严格执行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在最大程度上防范风险,使公司的资金得到增值。
二、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受托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
法定代表人:黄曰珉
办公地址: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96号
中原信托于1985年8月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原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有关事项的批复》(银复[2002]285号)批准公司重新登记,取得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注册号:00148505)和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10000100020046)。2007年10月26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中原信托的名称由“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K0042H241010002)。
2、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三、信托合同主要内容
1、信托计划金额
计划本金为不高于人民币20,000万元。本公司认购资金为人民币12,000万元。
2、信托资金用途
计划本金投资于购买回购人对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所有的2,500万股的股权的收益权。信托计划到期前,回购人将回购信托计划投资购买的全部股权收益权并支付溢价回购款。
标的股票:比亚迪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从事二次充电电池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以及包含传统燃油汽车及新能源汽车在内的汽车业务的其他制造业企业。证券简称“比亚迪”,证券代码“002594”。
回购人:吕向阳,系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比亚迪第三大股东。
共同债务人:广州融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系比亚迪第五大股东。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管理;房地产管理;财务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3、信托期限
计划期限为12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起算。
4、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应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产,由中原信托按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和运用。
5、预期收益率
本信托计划预测年化净收益率为8.6%
6、合同生效时间
本信托合同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信托资金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信托资金的目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公司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
2、风险揭示及风险控制措施
该信托产品的标的股票为比亚迪2500万股,信托计划存在比亚迪可能会受到国家政策性影响,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及管理风险等。
比亚迪作为在201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标的股票设定的价格与比亚迪目前的股票价格折让较大,且中原信托对相关法律文件将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质押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设定了选择保证金追加机制、选择质押物追加机制、无条件追加保证金机制等,能够有效保证投资资金及收益的安全。
3、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投资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本项投资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证券投资工作小组将密切关注比亚迪股价走势,并与中原信托保持经常性的联系,确保本项投资资金及收益的安全,使公司资金获得较高的收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吉林敖东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信托合同。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主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投资人民币12,000万元购买“中原理财-成长104期-比亚迪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通过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原则、投资决策、投资执行和风险控制等,能够使公司资金得到较高的收益。
独立董事:毕焱、李明、高真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